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違規造成損失構成何罪

        來源:紀檢監督室 時間:2024-01-02 09:42:07 瀏覽次數:

        根(gen)據(ju)刑(xing)法第一百六十(shi)八(ba)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要(yao)求(qiu)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ze)任。根(gen)據(ju)刑(xing)法第一百六十(shi)七條規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要(yao)求(qiu)國有公司、企業直(zhi)接負責(ze)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ze)任被(bei)詐(zha)騙(pian)。兩(liang)個罪名均(jun)將(jiang)“嚴重不負責(ze)任”作為構成要(yao)件。實踐中,如何認定“嚴重不負責(ze)任”,以及(ji)兩(liang)罪關於“嚴重不負責(ze)任”的程度是否(fu)一致,存在不同認識(shi)。

        【案例簡介】

          案例一:張某係國有獨資A公司董事長,長期(qi)在國企工作,具有豐富(fu)經營管理經驗。楊某係張某“發小”,兩(liang)人交情深厚,楊某經營B商貿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銷售鋼材。2022年1月,B公司通過招標與A公司簽訂合同,約定B公司向A公司分兩(liang)期(qi)供應5000噸螺紋鋼,合計1695萬元。合同約定,A公司對B公司第一批2500噸鋼材驗收(shou)後支付一半貨款。由於B公司資金緊張,楊某請托(tuo)張某提前支付一定貨款。因涉及(ji)大額(e)資金,按公司章程等規定需召(zhao)開董事會研(yan)究,但(dan)張某基於兩(liang)人私交,直(zhi)接安排財務部(bu)門提前支付500萬元貨款。楊某拿到貨款後向他人訂貨時被(bei)騙(pian),B公司資金鏈斷裂,進而導致A公司500萬元貨款無(wu)法被(bei)追回(hui)。事後,張某辯稱自己沒有預(yu)料到楊某被(bei)騙(pian),沒有濫用職權故意。經查,該公司沒有提前支付貨款的先例。

          案例二:2021年,袁某擔任國有獨資公司C鋼構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副總經理期(qi)間,分管采購工作。該公司時任采購經理黃某負責(ze)采購鋼材和結(jie)算貨款,黃某為貪汙鋼材款,在采購專務係統中用多份相同采購合同申請向賣方支付貨款。袁某在審核(he)鋼材采購合同及(ji)付款申請工作中,馬虎草率,極(ji)端不負責(ze)任,對合同簽訂時間、編號及(ji)合同相對人是否(fu)雷同等,未認真(zhen)比對審核(he),致黃某順利取得鋼材貨款並(bing)予(yu)以貪汙,造成C公司損失348萬餘元。

          案例三:馮某,國有獨資D糧食公司(以下簡稱D公司)副總經理,分管該公司糧油(you)貿易業務,對自己的市場判斷向來自信。E糧油(you)貿易公司(以下簡稱E公司)法定代表人沈(shen)某認識(shi)馮某後,與D公司開展糧食貿易。2021年6月,D公司與E公司簽訂玉米購銷合同,約定由E公司采購玉米後直(zhi)接發往某地,付款方式(shi)為見火車貨物托(tuo)運憑證付款。合同簽訂前,馮某由於認為玉米係緊俏商品,預(yu)判公司獲益較大,為盡快進貨,未通過查詢(xun)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等方式(shi)審核(he)E公司信用(當時E公司被(bei)多家公司起訴),也未將(jiang)合同交由公司法律合規部(bu)評估(gu),便匆(cong)忙(mang)簽訂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2022年上半年,沈(shen)某通過修改(gai)運輸貨票(piao)號等方式(shi),製作102張假貨票(piao)發給馮某。馮某考(kao)慮到貨源緊俏、時間緊急,輕信沈(shen)某發來的貨票(piao),未進一步核(he)實貨票(piao)便匆(cong)忙(mang)簽字,同意支付200萬元貨款。後D公司工作人員察覺沈(shen)某涉嫌詐(zha)騙(pian)建議報案,馮某因擔心案發被(bei)問(wen)責(ze)而拒絕(jue),致使D公司損失200萬元。

          【罪名剖析】

          上述三個案例,雖(sui)然均(jun)與國有公司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行為有關,但(dan)案件的定性並(bing)不相同。案例一中,張某身為國有公司領(ling)導人員,違反(fan)公司章程等規定,濫用職權,擅自付款,造成國家利益遭(zao)受重大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案例二中,袁某在審核(he)合同及(ji)付款申請工作中,馬虎草率,極(ji)端不負責(ze)任,導致嚴重損失,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案例三中,馮某身為分管D公司負責(ze)糧油(you)貿易工作的領(ling)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嚴重不負責(ze)任,並(bing)被(bei)合同相對人騙(pian)取貨款,致使國家利益遭(zao)受重大損失,涉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

          【難點辨析】

          一、區分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或失職罪以及(ji)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的基本思路

          筆者認為,行為人的具體身份、主觀心態、履職行為與簽訂履行合同的關聯度及(ji)履職行為具體表現,是區分前述三個罪名的關鍵。

          關於行為人的具體身份。上述三個罪名的犯罪主體均(jun)要(yao)求(qiu)是國有企業工作人員,但(dan)在具體身份上有所(suo)差異。根(gen)據(ju)刑(xing)法第一百六十(shi)八(ba)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zao)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可見,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案例一中,張某係A公司董事長,符合該罪犯罪主體要(yao)求(qiu)。根(gen)據(ju)刑(xing)法第一百六十(shi)八(ba)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ze)任,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zao)受重大損失的,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案例二中,袁某係C公司分管采購工作的副總經理,符合該罪犯罪主體要(yao)求(qiu)。根(gen)據(ju)刑(xing)法第一百六十(shi)七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直(zhi)接負責(ze)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ze)任被(bei)詐(zha)騙(pian),致使國家利益遭(zao)受重大損失,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直(zhi)接負責(ze)的主管人員,主要(yao)指對合同簽訂、履行發揮(hui)決策、執(zhi)行等關鍵作用的管理人員,範圍小於前述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案例三中,馮某作為D公司副總經理,分管糧油(you)貿易業務,符合該罪犯罪主體要(yao)求(qiu)。

          關於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在前述三個罪名中,一般認為,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係故意犯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及(ji)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係過失犯罪,但(dan)由於三個罪名均(jun)具有背(bei)離職責(ze)要(yao)求(qiu)、不正確履職等具體表現,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會辯稱其不正確履職行為係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而非放(fang)任犯罪結(jie)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對此應結(jie)合案件事實全麵分析。比如,案例一中,張某辯稱提前支付貨款的原因在於過於信賴(lai)“發小”楊某,沒有濫用職權故意。

          關於係濫用職權還是失職,筆者認為,應從行為人的具體職責(ze)、專業素養、違規具體表現等方麵,結(jie)合案件事實綜(zong)合研(yan)判是否(fu)具有濫用職權故意。一是張某的具體身份及(ji)經曆。張某係A公司董事長,對支付貨款等重要(yao)事項(xiang)具有較大決策權或建議權。張某具有豐富(fu)企業管理經驗,明知(zhi)依據(ju)合同約定不能提前支付貨款,應當知(zhi)曉(xiao)提前支付貨款可能存在的風險(xian),仍堅持提前支付貨款,顯然具有放(fang)任心理。需要(yao)注意的是,要(yao)宏觀把握濫用職權故意,濫用職權故意主要(yao)針對濫權行為本身。案例一中,張某濫用職權的故意在於未經集(ji)體研(yan)究提前付款,隻需要(yao)其認識(shi)到濫用職權可能導致的危害(hai)結(jie)果即可,不要(yao)求(qiu)張某積極(ji)追求(qiu)損害(hai)結(jie)果發生。二是與合同相對人具體關係。張某與楊某具有“發小”私交,關係密切,具有較強徇私動機。三是履職違規性具體表現。濫用職權行為包括行為人超越職權和不正當行使職權。A公司此前沒有提前支付貨款的先例,且按公司章程等規定需召(zhao)開董事會研(yan)究,張某未按規定提交董事會研(yan)究,而是直(zhi)接授意財務部(bu)辦理,係超越行使職權,對損失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就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及(ji)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的犯罪主觀方麵來說,對被(bei)詐(zha)騙(pian)及(ji)造成所(suo)在公司、企業損失的後果均(jun)係過失,亦可根(gen)據(ju)上述標準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方麵。首先,從與合同相對人、具體經辦人關係看,案例二中的袁某與黃某、案例三中的馮某與合同相對人沈(shen)某均(jun)無(wu)私交。其次,從履職是否(fu)違規的具體表現看,袁某、馮某均(jun)沒有類似於張某直(zhi)接授意等推動違規支付貨款的作為,更(geng)多體現了疏(shu)忽大意、粗枝大葉等不作為特(te)征,可印(yin)證主觀上是疏(shu)忽大意狀態。

          關於履職行為與簽訂、履行合同的關聯度。三個罪名中,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與簽訂、履行合同關係最為密切。案例一中,雖(sui)然發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但(dan)張某出於與合同相對人楊某私交,借助合同履行幫助楊某,違規提前支付貨款是張某濫用職權的表現,且楊某是為他人所(suo)騙(pian),其本人不存在詐(zha)騙(pian)張某的故意和行為。案例二中,黃某並(bing)非合同相對人,采購合同隻是其貪汙貨款的載體。案例三中,馮某失職行為完(wan)全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履職行為與合同簽訂、履行聯係緊密,且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bei)騙(pian),因此,馮某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

          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中“嚴重不負責(ze)任”的界定

          根(gen)據(ju)刑(xing)法第一百六十(shi)八(ba)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要(yao)求(qiu)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ze)任。根(gen)據(ju)刑(xing)法第一百六十(shi)七條規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要(yao)求(qiu)國有公司、企業直(zhi)接負責(ze)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ze)任被(bei)詐(zha)騙(pian)。兩(liang)個罪名均(jun)將(jiang)“嚴重不負責(ze)任”作為構成要(yao)件。實踐中,如何認定“嚴重不負責(ze)任”,以及(ji)兩(liang)罪關於“嚴重不負責(ze)任”的程度是否(fu)一致,存在不同認識(shi)。

          有觀點認為,由於前者不要(yao)求(qiu)被(bei)詐(zha)騙(pian),後者要(yao)求(qiu)將(jiang)詐(zha)騙(pian)作為介入因素,故前者“嚴重不負責(ze)任”具體程度要(yao)高於後者。筆者不同意此觀點,從刑(xing)法條文表述看,兩(liang)個罪名均(jun)表述為“嚴重不負責(ze)任”,具有內在一致性,不宜硬(ying)性切割,仍需結(jie)合兩(liang)個罪名客觀方麵具體把握。根(gen)據(ju)國家監委(wei)《關於辦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瀆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wen)題(ti)的意見》相關規定,“嚴重不負責(ze)任”指行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ze),主要(yao)表現為工作中輕率大意、粗枝大葉,不認真(zhen)開展市場調研(yan)或者擅離職守、對分工負責(ze)的工作失管失察。

          就簽訂、履行合同而言(yan),筆者認為,根(gen)據(ju)合同簽訂、履行等不同階段,下列情形(xing)可認定為“嚴重不負責(ze)任”:一是在簽訂合同階段,因疏(shu)忽大意或過於自信,不認真(zhen)分析研(yan)究,違背(bei)客觀經濟規律,不聽取意見和建議,盲目決策。有的在合同簽訂前的接洽、談判階段,麻痹大意、作風漂浮,未按規定認真(zhen)審查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ge)、資信資質、履約能力、產品質量等信息,盲目輕信對方簽訂合同。如案例三中,馮某未認真(zhen)審核(he)E公司信用狀況,應當發現E公司信用狀況而未發現,可視為“嚴重不負責(ze)任”。

          二是在履行合同階段失察失責(ze)、馬虎草率,對本單位利益遭(zao)受損失存在重大過錯。案例二中,袁某在負責(ze)審核(he)采購合同及(ji)付款申請工作中,主要(yao)表現為敷衍塞責(ze)、粗枝大葉,不注意比對,未能及(ji)時發現采購專務係統內同一合同下重複申請付款問(wen)題(ti)。案例三中,馮某作為D公司分管糧油(you)貿易業務的負責(ze)人,主要(yao)表現為過於自信對市場行情判斷而忽視交易風險(xian),且未對貨票(piao)進行審核(he)便匆(cong)忙(mang)簽字付款。

          三是合同履行結(jie)束後,發現合同相對方等人涉嫌詐(zha)騙(pian),有的出於掩(yan)蓋(gai)事實、逃避(bi)責(ze)任等動機,怠於采取報案、訴訟、仲裁等措施,不積極(ji)催要(yao)貨款、交付貨物、解除合同,放(fang)任訴求(qiu)超過訴訟、仲裁等時效,甚至縱容詐(zha)騙(pian)分子潛逃,致損失擴大。如案例三中,在工作人員發現沈(shen)某涉嫌詐(zha)騙(pian)提出報案後,馮某因擔心被(bei)問(wen)責(ze)而拒絕(jue)報案,錯失挽損時機。

          三、準確認定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

          由於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和被(bei)騙(pian)行為並(bing)存交織現象(xiang)客觀存在,導致實踐中對於定性為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存在不同認識(shi)。對此,參照《刑(xing)事審判參考(kao)》“王琦(qi)筠(jun)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案”指導精神,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區分關鍵在於:一是前者的失職行為必須發生在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這一特(te)定環節;後者的失職行為可發生在國企人員履職任何過程中,無(wu)具體時空範圍的限製。二是前者損害(hai)後果的發生係行為人的失職行為和合同相對方的詐(zha)騙(pian)行為共同導致的。失職行為與詐(zha)騙(pian)行為的關係既可能是因行為人的失職行為導致合同相對人有機可乘(cheng)而詐(zha)騙(pian);也可能是行為人審查不嚴,未恪盡職守,輕信對方被(bei)騙(pian);或在被(bei)騙(pian)後未積極(ji)采取補救措施致利益受損。而後者僅要(yao)求(qiu)行為人失職行為與損害(hai)後果存在刑(xing)法上的因果關係,不需要(yao)結(jie)合合同相對人等第三人行為認定。

          就前述三個案例來說,案例一中,雖(sui)然合同相對人楊某拿到貨款後為他人所(suo)騙(pian),但(dan)楊某申請提前支付貨款時沒有詐(zha)騙(pian)A公司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因此張某不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案例二中,黃某在采購專務係統內同一合同下反(fan)複申請付款係貪汙行為,而非詐(zha)騙(pian)行為。因此,案例一和案例二的事實雖(sui)然都(du)發生在履行合同環節,但(dan)合同相對人均(jun)不存在詐(zha)騙(pian)行為。案例三中,馮某出於看好市場行情,為急於簽訂、履行合同被(bei)詐(zha)騙(pian),符合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構成要(yao)件。需要(yao)注意的是,依據(ju)最高人民法院刑(xing)二庭《關於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犯罪是否(fu)以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構成詐(zha)騙(pian)犯罪為要(yao)件的意見》,合同相對方的詐(zha)騙(pian)行為,是指相對方的行為已涉嫌詐(zha)騙(pian)犯罪,而不以其行為已被(bei)法院判決認定構成詐(zha)騙(pian)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此外,如行為人的行為既符合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犯罪構成要(yao)件,同時又符合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的特(te)別規定,應當適用特(te)別規定,以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bei)騙(pian)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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