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來源: 時間:2019-03-25 09:46:42 瀏覽次數: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liao)堅持(chi)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弘揚“支部建在連(lian)上”光榮傳統,落實黨要管黨、全麵從嚴治黨要求(qiu),全麵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強化黨支部政治功能,充(chong)分發揮黨支部戰鬥堡(bao)壘作用,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chu),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chu)組織,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是黨在社會基層(ceng)組織中的戰鬥堡(bao)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chu),擔負(fu)直(zhi)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

        第三條 黨支部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chi)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te)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黨章,加強思想理論武(wu)裝,堅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始終(zhong)保持(chi)先(xian)進性和純潔性。

        (二)堅持(chi)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shou)位,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旗(qi)幟鮮(xian)明講政治,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三)堅持(chi)踐(jian)行黨的宗旨(zhi)和群眾路線,組織引領黨員、群眾聽黨話、跟黨走,成為黨員、群眾的主心骨。

        (四)堅持(chi)民主集中製,發揚黨內民主,尊(zun)重黨員主體地位,嚴肅黨的紀律,提高解決自身問題(ti)的能力,增強生機活力。

        (五)堅持(chi)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充(chong)分發揮積(ji)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guan)徹(che)落實。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黨支部設置一般以單位、區域為主,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jun)和武(wu)警(jing)部隊(dui)連(lian)(中)隊(dui)以及其他基層(ceng)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du)應(ying)當成立黨支部。

        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

        第五條 結合實際創新黨支部設置形式,使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規模較大、跨區域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市場、商業街區、商務樓宇等,符合條件的,應(ying)當成立黨支部。

        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單位,應(ying)當按照地域相鄰(lin)、行業相近、規模適當、便於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黨支部。聯合黨支部覆蓋單位一般不超過5個。

        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項目等,符合條件的,應(ying)當成立黨支部。

        流動黨員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對固定集中,應(ying)當由流出地黨組織商流入地黨組織,依托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wai)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支部。

        第六條 黨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層(ceng)單位提出申請,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ceng)黨委召開會議(yi)研究決定並批(pi)複,批(pi)複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基層(ceng)黨委審(shen)批(pi)同意後,基層(ceng)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批(pi)複和選舉結果由基層(ceng)黨委報(bao)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委可以直(zhi)接作出在基層(ceng)單位成立黨支部的決定。

        第七條 對因黨員人數或者所在單位、區域等發生變化,不再(zai)符合設立條件的黨支部,上級黨組織應(ying)當及時予以調整或者撤(che)銷(xiao)。

        黨支部的調整和撤(che)銷(xiao),一般由黨支部報(bao)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ceng)黨委批(pi)準,也可以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ceng)黨委直(zhi)接作出決定,並報(bao)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第八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黨員組織關係不轉接的,經上級黨組織批(pi)準,可以成立臨時黨支部。

        臨時黨支部主要組織黨員開展政治學習,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對入黨積(ji)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yang)等,一般不發展黨員、處分處置黨員,不收繳黨費,不選舉黨代表大會代表和進行換屆。

        臨時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由批(pi)準其成立的黨組織指定。

        臨時組建的機構撤(che)銷(xiao)後,臨時黨支部自然(ran)撤(che)銷(xiao)。

        第三章 基本任務

        第九條 黨支部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和貫(guan)徹(che)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黨支部的決議(yi)。討論決定或者參與決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重要事項,充(chong)分發揮黨員先(xian)鋒(feng)模範作用,團結組織群眾,努(nu)力完(wan)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所擔負(fu)的任務。

        (二)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te)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製度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yi),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突出政治教育,提高黨員素(su)質(zhi),堅定理想信念,增強黨性,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pi)評和自我批(pi)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lv)行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shou)侵犯(fan)。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管理。關懷幫扶(fu)生活困(kun)難黨員和老黨員。做好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規穩妥(tuo)處置不合格黨員。

        (四)密切聯係群眾,向群眾宣傳黨的政策,經常了(liao)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pi)評和意見,了(liao)解群眾訴求(qiu),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廣大群眾的智慧和力量。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支持(chi)它(ta)們依照各自章程獨立負(fu)責地開展工作。

        (五)對要求(qiu)入黨的積(ji)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yang),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員工作,把政治標準放在首(shou)位,嚴格程序、嚴肅紀律,發展政治品質(zhi)純潔的黨員。發現、培養(yang)和推薦黨員、群眾中間的優秀人才。

        (六)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製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七)實事求(qiu)是對黨的建設、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yi),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bao)告重要情況(kuang)。教育黨員、群眾自覺抵製不良(liang)傾向,堅決同各種(zhong)違(wei)紀違(wei)法行為作鬥爭(zheng)。

        (八)按照規定,向黨員、群眾通報(bao)黨的工作情況(kuang),公開黨內有關事務。

        第十條 不同領域黨支部結合實際,分別承(cheng)擔各自不同的重點任務:

        (一)村黨支部,全麵領導隸屬本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工作,組織帶領農民群眾發展集體經濟,走共同富裕道路,領導村級治理,建設和諧美麗鄉村。貧困(kun)村黨支部應(ying)當動員和帶領群眾,全力打贏(ying)脫(tuo)貧攻堅戰。

        (二)社區黨支部,全麵領導隸屬本社區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圍繞鞏固黨在城市執政基礎(chu)、增進群眾福(fu)祉開展工作,領導基層(ceng)社會治理,組織整合轄區資源,服務社區群眾、維護和諧穩定、建設美好家園。

        (三)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黨支部,保證(zheng)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guan)徹(che)執行,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工作,按規定參與企業重大問題(ti)的決策,服務改革發展、凝聚職工群眾、建設企業文化,創造一流業績(ji)。

        (四)高校中的黨支部,保證(zheng)監督黨的教育方針貫(guan)徹(che)落實,鞏固馬克思主義在高校意識形態領域的指導地位,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築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證(zheng)教學科研管理各項任務完(wan)成。

        (五)非公有製經濟組織中的黨支部,引導和監督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團結凝聚職工群眾,依法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建設企業先(xian)進文化,促進企業健(jian)康發展。

        (六)社會組織中的黨支部,引導和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執業、誠信從業,教育引導職工群眾增強政治認同,引導和支持(chi)社會組織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cheng)擔社會責任。

        (七)事業單位中的黨支部,保證(zheng)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事業單位中發揮領導作用的黨支部,對重大問題(ti)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

        (八)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中的黨支部,圍繞服務中心、建設隊(dui)伍(wu)開展工作,發揮對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作用,協助本部門行政負(fu)責人完(wan)成任務、改進工作。

        (九)流動黨員黨支部,組織流動黨員開展政治學習,過好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評議(yi),引導黨員履(lv)行黨員義務,行使黨員權利,充(chong)分發揮作用。對組織關係不在本黨支部的流動黨員民主評議(yi)等情況(kuang),應(ying)當通報(bao)其組織關係所在黨支部。

        (十)離(li)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根據黨員實際情況(kuang),組織參加學習,開展黨的組織生活,聽取意見建議(yi),引導他們結合自身實際發揮作用。

        第四章 工作機製

        第十一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yi)事決策機構,由全體黨員參加,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

        黨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shen)查黨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bao)告;按照規定開展黨支部選舉工作,推薦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討論和表決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xiao)預備黨員資格;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表揚、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村、社區重要事項以及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

        黨支部黨員大會議(yi)題(ti)提交表決前,應(ying)當經過充(chong)分討論。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讚成人數超過應(ying)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為通過。

        第十二條 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yi)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sui)時召開,對黨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yi)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ying)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yi)討論。

        第十三條 黨員人數較多或者黨員工作地、居住地比(bi)較分散的黨支部,按照便於組織開展活動原則,應(ying)當劃分若幹黨小組,並設立黨小組組長。黨小組組長由黨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黨小組黨員推薦產生。

        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工作要求(qiu),完(wan)成黨支部安排的任務。

        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談心談話、開展批(pi)評和自我批(pi)評等。

        第十四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yi)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chi)。書記不能參加會議(yi)的,可以委托副書記或者委員召集並主持(chi)。黨小組會由黨小組組長召集並主持(chi)。

        第五章 組織生活

        第十五條 黨支部應(ying)當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製度,經常、認真、嚴肅地開展批(pi)評和自我批(pi)評,增強黨內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

        黨員領導幹部應(ying)當帶頭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組織生活。

        第十六條 黨支部應(ying)當組織黨員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定期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yi)。

        “三會一課”應(ying)當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鍛煉,以“兩學一做”為主要內容,結合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確定主題(ti)和具(ju)體方式,做到形式多樣、氛圍莊重。

        黨課應(ying)當針對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回應(ying)普遍關心的問題(ti),注(zhu)重身邊(bian)人講身邊(bian)事,增強吸引力感染力。黨員領導幹部應(ying)當定期為基層(ceng)黨員講黨課,黨委(黨組)書記每年至少(shao)講1次黨課。

        黨支部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主題(ti)黨日,組織黨員集中學習、過組織生活、進行民主議(yi)事和誌願服務等。主題(ti)黨日開展前,黨支部應(ying)當認真研究確定主題(ti)和內容;開展後,應(ying)當抓好議(yi)定事項的組織落實。

        對經黨組織同意可以不轉接組織關係的黨員,所在單位黨組織可以將其納(na)入一個黨支部或者黨小組,參加組織生活。

        第十七條 黨支部每年至少(shao)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sui)時召開。組織生活會一般以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yi)或者黨小組會形式召開。

        組織生活會應(ying)當確定主題(ti),會前認真學習,談心談話,聽取意見;會上查擺問題(ti),開展批(pi)評和自我批(pi)評,明確整改方向;會後製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實。

        第十八條 黨支部一般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yi)黨員,組織黨員對照合格黨員標準、對照入黨誓詞,聯係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

        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yi)。黨員人數較多的黨支部,個人自評和黨員互評可以在黨小組範圍內進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yi)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yi)情況(kuang)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kuang),提出評定意見。

        民主評議(yi)黨員可以結合組織生活會一並進行。

        第十九條 黨支部應(ying)當經常開展談心談話。黨支部委員之間、黨支部委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每年談心談話一般不少(shao)於1次。談心談話應(ying)當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幫助提高。

        黨支部應(ying)當注(zhu)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kuang)和心理狀態。對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和出現重大困(kun)難、身心健(jian)康存在突出問題(ti)等情況(kuang)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ying)當幫助做好心理疏導;對受(shou)到處分處置以及有不良(liang)反映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ying)當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黨支部委員會建設

        第二十條 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ying)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委員會由3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

        黨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等,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第二十一條 村、社區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其他基層(ceng)單位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3年。

        黨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yi)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選出的黨支部委員,報(bao)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報(bao)上級黨組織批(pi)準。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出現空(kong)缺,應(ying)當及時進行補(bu)選。確有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

        建立健(jian)全黨支部按期換屆提醒督促機製。根據黨組織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權限,上級黨組織對任期屆滿的黨支部,一般提前6個月以發函或者電話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換屆準備。對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換屆的,應(ying)當認真審(shen)核、從嚴把關,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黨支部書記主持(chi)黨支部全麵工作,督促黨支部其他委員履(lv)行職責、發揮作用,抓好黨支部委員會自身建設,向黨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bao)告工作。

        黨支部副書記協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黨支部其他委員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黨支部書記應(ying)當具(ju)備良(liang)好政治素(su)質(zhi),熱(re)愛黨的工作,具(ju)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群眾工作本領,敢於擔當、樂於奉獻,帶頭發揮先(xian)鋒(feng)模範作用,在黨員、群眾中有較高威信,一般應(ying)當具(ju)有1年以上黨齡。

        第二十四條 上級黨組織應(ying)當結合不同領域實際,突出政治標準,按照組織程序,采(cai)取多種(zhong)方式,選拔符合條件的優秀黨員擔任黨支部書記。

        村、社區應(ying)當注(zhu)重從帶富能力強的村民、複員退伍(wu)軍(jun)人、經商務工人員、鄉村教師、鄉村醫生、社會工作者、大學生村官、退休幹部職工等群體中選拔黨支部書記。對沒(mei)有合適人選的,上級黨組織可以跨地域或者從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選派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優秀幹部到村、社區擔任黨支部第一書記,指導、幫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主要承(cheng)擔建強黨支部、推動中心工作、為民辦事服務、提升治理水平等職責任務。符合條件的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任。

        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支部書記一般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fu)責人擔任,也可以由本部門本單位其他負(fu)責人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黨員幹部擔任專職黨支部書記。

        非公有製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一般從管理層(ceng)中選任黨支部書記,應(ying)當注(zhu)重從業務骨幹中選拔黨支部書記。沒(mei)有合適人選的,可以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支部書記。

        加強黨支部書記後備隊(dui)伍(wu)建設,注(zhu)意發現優秀黨員作為黨支部書記後備人才培養(yang),建立村、社區等領域黨支部書記後備人才庫。

        第二十五條 上級黨組織應(ying)當經常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進行培訓。

        黨支部書記培訓納(na)入黨員、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對新任黨支部書記應(ying)當進行任職培訓。中央組織部組織開展黨支部書記示範培訓,地方、行業、係統一般根據黨組織隸屬關係,分層(ceng)分類開展黨支部書記全員輪訓。黨支部書記每年應(ying)當至少(shao)參加1次縣級以上黨組織舉辦的集中輪訓。注(zhu)意統籌安排,防(fang)止頻繁(fan)參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做好日常工作。

        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的培訓應(ying)當突出黨的基本理論、基本政策、基本知識及黨務工作基本要求(qiu),黨的優良(liang)傳統和作風,黨規黨紀等內容。注(zhu)重發揮優秀黨支部書記傳幫帶作用。

        第二十六條 注(zhu)重從優秀村、社區黨支部書記中選拔鄉鎮和街道領導幹部,考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人員。

        培養(yang)樹立黨支部書記先(xian)進典型,對優秀黨支部書記給(gei)予表彰表揚。

        第二十七條 黨支部委員會成員應(ying)當自覺接受(shou)上級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監督,加強互相監督。

        黨支部書記每年應(ying)當向上級黨組織和黨支部黨員大會述職,接受(shou)評議(yi)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先(xian)評優、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建立持(chi)續整頓軟弱渙(huan)散黨支部工作機製。對不適宜擔任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職務的,上級黨組織應(ying)當及時作出調整。對存在換屆選舉拉票賄選、宗族宗教和黑惡勢力幹擾(rao)滲(shen)透等問題(ti)的,上級黨組織應(ying)當及時嚴肅處理。

        第七章 領導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ying)當把黨支部建設作為最(zui)重要的基本建設,定期研究討論、加強領導指導,切實履(lv)行主體責任。縣級黨委每年至少(shao)專題(ti)研究1次黨支部建設工作。

        各級黨委(黨組)書記應(ying)當帶頭建立黨支部工作聯係點,帶頭深(shen)入基層(ceng)調查研究,發現和解決問題(ti),總結推廣經驗。

        第三十條 黨委組織部門應(ying)當經常對黨支部建設情況(kuang)進行分析研判,加強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擴(kuo)大先(xian)進黨支部增量,提升中間黨支部水平,整頓後進黨支部。加強黨支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基層(ceng)黨委一般應(ying)當配備專兼職組織員,加強對黨支部建設的具(ju)體指導。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應(ying)當注(zhu)意通過黨支部了(liao)解掌握(wo)黨員幹部日常表現,幹部考察應(ying)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黨支部的意見。

        村、社區黨支部書記納(na)入縣級黨委組織部備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村、社區黨支部工作納(na)入縣級黨委巡察監督工作內容。

        第三十二條 抓黨支部建設情況(kuang)應(ying)當列入各級黨委書記抓基層(ceng)黨建工作述職評議(yi)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評判其履(lv)行管黨治黨政治責任情況(kuang)的重要依據。對抓黨支部建設不力、各項工作不落實的,上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應(ying)當進行約談。對黨支部建設出現嚴重問題(ti),黨員、群眾反映強烈(lie)的,應(ying)當按照規定嚴肅問責。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組織應(ying)當為黨支部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給(gei)予經費保障。增強村、社區黨支部運(yun)轉經費保障能力,落實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報(bao)酬待遇(yu),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長機製。給(gei)予非公有製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工作經費支持(chi)。加強村、社區和園區等領域基層(ceng)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積(ji)極運(yun)用現代技術(shu)和信息(xi)化手段(duan),充(chong)分發揮辦公議(yi)事、開展黨的活動、提供便民服務等綜合功能。

        縣級以上黨委管理的黨費每年應(ying)當按照一定比(bi)例下撥到黨支部,重點支持(chi)貧困(kun)村黨支部、困(kun)難國有企業黨支部、非公有製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流動黨員黨支部、離(li)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等開展黨的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村、社區黨的基層(ceng)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按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 中央軍(jun)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製定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fu)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1028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支部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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