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chan)黨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條例

        來源: 時間:2019-03-06 10:19:27 瀏覽次數:

        中國共產(chan)黨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條例

        中國共產(chan)黨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jia)強和規範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工作,嚴(yan)明(ming)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保證全黨全國服從黨中央、政令暢通,根據《中國共產(chan)黨章程》、《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gan)準則》等黨內法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si)想(xiang)為指導,堅持和加(jia)強黨的全麵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麵從嚴(yan)治黨,貫(guan)徹(che)民主集中製,堅決維(wei)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he)心、全黨的核(he)心地位,堅決維(wei)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確保黨始終(zhong)總攬全局(ju)、協調各方。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級(ji)黨組織向上級(ji)黨組織,以及黨員、領導幹(gan)部向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重大事項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重大事項,是指超出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gan)部自身職權範圍,或者雖在(zai)自身職權範圍內但關乎全局(ju)、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包括黨組織貫(guan)徹(che)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ji)黨組織決定、領導經濟社會發展事務、落實全麵從嚴(yan)治黨責任(ren),黨員履(lv)行義務、行使權利,領導幹(gan)部行使權力、擔負責任(ren)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本條例所稱請(qing)示,是指下級(ji)黨組織向上級(ji)黨組織,黨員、領導幹(gan)部向黨組織就重大事項請(qing)求指示或者批準;所稱報告,是指下級(ji)黨組織向上級(ji)黨組織,黨員、領導幹(gan)部向黨組織呈報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第四條 開展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yuan)則:

        (一)堅持政治導向。樹牢“四個意識”,落實“四個服從”,把請(qing)示報告作為重要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講(jiang)政治要求貫(guan)徹(che)到請(qing)示報告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麵。

        (二)堅持權責明(ming)晰(xi)。既牢記授權有限,該請(qing)示的必(bi)須(xu)請(qing)示,該報告的必(bi)須(xu)報告;又(you)牢記守土有責,該負責的必(bi)須(xu)負責,該擔當的必(bi)須(xu)擔當。

        (三)堅持客觀真實。全麵如實請(qing)示報告工作、反映情況、分析問題、提出建議,既報喜又(you)報憂、既報功又(you)報過、既報結果又(you)報過程。

        (四)堅持規範有序。落實依規治黨要求,嚴(yan)格按(an)照黨章黨規規定的主體、範圍、程序和方式開展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工作。

        第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黨組織承擔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工作主體責任(ren),黨組織主要負責同誌為第一責任(ren)人,對請(qing)示報告工作負總責。

        中央辦公廳負責接受(shou)辦理向黨中央請(qing)示報告的重大事項,並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向黨中央的請(qing)示報告工作。地方黨委辦公廳(室)負責接受(shou)辦理向本級(ji)黨委請(qing)示報告的重大事項,並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的請(qing)示報告工作。

        第二章 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主體

        第六條 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工作一般(ban)應當以組織名義進行,向負有領導或者監督指導職責的上級(ji)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工作需(xu)要以黨組織負責同誌名義代表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

        請(qing)示報告應當逐級(ji)進行,一般(ban)不得越(yue)級(ji)請(qing)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按(an)照有關規定直接向更高層級(ji)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

        第七條 接受(shou)雙(shuang)重領導的單位黨組織,應當根據事項性質和內容向負有主要領導職責的上級(ji)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同時抄送另一個上級(ji)黨組織。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抄送另一個上級(ji)黨組織。

        第八條 接受(shou)歸口(kou)領導、管理的單位黨組織,必(bi)須(xu)服從批準其設立(li)的黨組織的領導,向其請(qing)示報告工作,並按(an)照有關規定向歸口(kou)領導、管理單位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

        第九條 接受(shou)歸口(kou)指導、協調或者監督的單位黨組織,向上級(ji)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一般(ban)應當抄送負有指導、協調或者監督職責的單位黨組織。

        負有指導、協調或者監督職責的單位黨組織應當統籌所負責區域、領域、行業、係統內各單位黨組織的請(qing)示報告工作,歸口(kou)統一向上級(ji)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總體情況、牽頭事項完成情況等。

        第十條 涉及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係統的重大事項,應當由(you)有關黨組織向共同上級(ji)黨組織聯合請(qing)示報告。聯合請(qing)示報告應當明(ming)確牽頭黨組織。

        黨政機關聯合請(qing)示報告的,一般(ban)應當將上級(ji)黨政機關同時列為請(qing)示報告對象。

        第十一條 根據黨內法規製度規定,黨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和黨的工作機關可以在(zai)其職權範圍內接受(shou)下級(ji)黨組織的請(qing)示報告並作出處理。

        黨組織主要負責同誌可以就全麵工作或者某些方麵工作接受(shou)下級(ji)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有關負責同誌可以就分管領域工作接受(shou)下級(ji)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也(ye)可以受(shou)黨組織或者黨組織主要負責同誌委托,就全麵工作接受(shou)下級(ji)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

        第三章 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事項

        第十二條 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ju)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ming)建設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原(yuan)則和問題,國家安全、港澳台僑、外交、國防、軍隊(dui)等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以及其他(ta)隻(zhi)能由(you)黨中央領導和決策的重大事項,必(bi)須(xu)向黨中央請(qing)示報告。

        第十三條 黨組織應當向上級(ji)黨組織請(qing)示下列事項:

        (一)貫(guan)徹(che)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ji)黨組織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需(xu)要作出調整(zheng)的政策措施,需(xu)要支持解決的特殊困難(nan);

        (二)重大改(gai)革(ge)措施、重大立(li)法事項、重大體製變動、重大項目(mu)推進、重大突發事件、重大機構調整(zheng)、重要幹(gan)部任(ren)免、重要表彰獎勵(li)、重大違(wei)紀違(wei)法和複雜敏感案(an)件處理等;

        (三)明(ming)確規定需(xu)要請(qing)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動、重要政策的宣傳報道(dao)口(kou)徑(jing),新聞宣傳和意識形態工作中的全局(ju)性問題和不易把握的問題;

        (五)出台重大創新舉措,特別是遇(yu)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ming)文規定、需(xu)要先(xian)行先(xian)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衝(chong)突、需(xu)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

        (六)屬於自身職權範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

        (七)重大決策時存在(zai)較大意見分歧(qi)的情況;

        (八)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係統工作中需(xu)要上級(ji)黨組織統籌推進的重大事項;

        (九)調整(zheng)上級(ji)黨組織文件、會議精(jing)神的傳達知悉(xi)範圍,使用上級(ji)黨組織負責同誌未公開的講(jiang)話(hua)、音像資料等;

        (十)其他(ta)應當請(qing)示的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不必(bi)向上級(ji)黨組織請(qing)示:屬於自身職權範圍內的日常(chang)工作;上級(ji)黨組織就有關問題已(yi)經作出明(ming)確批複的;事後(hou)報告即可的事項等。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向上級(ji)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學習貫(guan)徹(che)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si)想(xiang),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bu)局(ju)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麵”戰略布(bu)局(ju)的重要情況;

        (二)黨中央以及上級(ji)黨組織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大決策部署貫(guan)徹(che)落實情況,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貫(guan)徹(che)落實情況,上級(ji)黨組織負責同誌交辦事項的研究辦理情況;

        (三)加(jia)強黨的建設,履(lv)行全麵從嚴(yan)治黨責任(ren),包括集中學習教育活動、意識形態工作、黨組織設置(zhi)及隸屬關係調整(zheng)、民主生活會、黨風廉政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jing)神、黨員幹(gan)部直接聯係群(qun)眾、巡視(shi)巡察整(zheng)改(gai)、發現重大違(wei)紀違(wei)法問題等情況;

        (四)全麵工作總結和計(ji)劃(hua);

        (五)重大專項工作開展情況;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發事件和群(qun)體性事件應對處置(zhi)情況;

        (七)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輿情;

        (八)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中具有在(zai)更大範圍推廣價值(zhi)的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

        (九)其他(ta)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不必(bi)向上級(ji)黨組織報告:具體事務性工作;沒有實質性內容的表態和情況反映等。

        第十五條 黨組織應當按(an)照有關規定向上級(ji)黨組織報備下列事項:

        (一)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二)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三)有關幹(gan)部任(ren)免;

        (四)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zhong)止;

        (五)其他(ta)應當報備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中央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中央各部門、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黨組(黨委)應當對本領域、行業、係統內請(qing)示報告的具體事項提出明(ming)確要求、加(jia)強工作指導。

        上級(ji)黨組織應當從實際(ji)出發,對下級(ji)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中主題相近、內容關聯的同類事項歸並整(zheng)合提出要求,促使請(qing)示報告精(jing)簡務實。

        第十七條 黨組織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請(qing)示報告事項範圍和內容,結合上級(ji)要求和自身實際(ji),製定請(qing)示報告事項清單。

        第四章 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程序

        第十八條 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一般(ban)應當經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或者傳批審定,由(you)主要負責同誌簽(qian)發或者作出。必(bi)要時應當事先(xian)報上級(ji)黨組織分管負責同誌同意。

        兩個以上黨組織聯合請(qing)示報告的,應當協商(shang)一致後(hou)呈報。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ming)。

        第十九條 向上級(ji)黨組織請(qing)示重大事項,必(bi)須(xu)事前請(qing)示,給上級(ji)黨組織以充(chong)足研判和決策時間。情況緊急來不及請(qing)示必(bi)須(xu)臨機處置(zhi)的,應當按(an)照規定履(lv)職盡(jin)責,並及時進行後(hou)續請(qing)示報告。

        定期(qi)報告按(an)照規定的時間進行。專題報告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適時進行,學習貫(guan)徹(che)上級(ji)黨組織重要會議和文件精(jing)神的專題報告應當注重反映落實見效情況,不得一味求快。對上級(ji)黨組織交辦的重大事項,應當按(an)照時限要求報告。突發性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報告,並根據事件發展處置(zhi)情況做好續報工作。

        第二十條 提出請(qing)示應當闡明(ming)請(qing)求事項及相關理由(you)。報送請(qing)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zai)報告等非請(qing)示性公文中夾帶請(qing)示事項。

        對下級(ji)黨組織請(qing)示的重大事項,受(shou)理黨組織如需(xu)以其名義再向上級(ji)黨組織請(qing)示的,應當認真研究並負責任(ren)地提出處理建議,不得隻(zhi)將原(yuan)文轉請(qing)示上級(ji)黨組織。

        第二十一條 上級(ji)黨組織收(shou)到請(qing)示後(hou),一般(ban)由(you)綜(zong)合部門提出擬辦意見報黨組織負責同誌按(an)照規定批辦。

        黨政機關聯合提出的請(qing)示,由(you)上級(ji)黨組織牽頭辦理。

        第二十二條 上級(ji)黨組織對受(shou)理的緊急請(qing)示事項應當盡(jin)快辦理。有明(ming)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zai)規定期(qi)限內辦理完畢,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在(zai)規定期(qi)限內辦理完畢的,應當主動向下級(ji)黨組織說明(ming)情況。

        第二十三條 請(qing)示的答複一般(ban)應當堅持向誰請(qing)示由(you)誰答複,特殊情況下受(shou)理請(qing)示的黨組織可以授權黨組織有關部門代為答複。

        第二十四條 報告應當具有實質性內容和參考價值(zhi),有助於上級(ji)黨組織了解情況、科學決策,力戒(jie)空(kong)洞無物、評功擺好、搞形式主義。報告應當簡明(ming)扼要、文風質樸,呈報黨中央的綜(zong)合報告一般(ban)在(zai)5000字以內,專項報告一般(ban)在(zai)3000字以內,情況複雜、確有必(bi)要詳(xiang)細報告的有關內容可以通過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條 上級(ji)黨組織收(shou)到報告後(hou),應當由(you)綜(zong)合部門根據工作需(xu)要報送黨組織負責同誌閱示。綜(zong)合部門可以將主題相同、內容相近的報告統一集中報送,或者摘要形成綜(zong)合材料後(hou)報送。

        黨組織負責同誌對報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綜(zong)合部門應當及時按(an)照要求辦理。

        第二十六條 上級(ji)黨組織應當加(jia)強對報告的綜(zong)合分析利用。對於有推廣價值(zhi)的典(dian)型(xing)經驗做法,可以通過適當形式進行宣傳;對於共性問題,應當予以重視(shi)並研究解決;對於有價值(zhi)的意見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吸(xi)收(shou)、推動改(gai)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 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工作存在(zai)可能影響公正辦理情形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第五章 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方式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應當根據重大事項類型(xing)和緩(huan)急程度采用口(kou)頭、書麵方式進行請(qing)示報告。

        第二十九條 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適宜(yi)簡便進行的,可以采用口(kou)頭方式。對於情況緊急或者重大事項處理尚(shang)處於初步醞釀階(jie)段的,可以采用口(kou)頭方式先(xian)行請(qing)示報告,後(hou)續再以書麵方式補充(chong)請(qing)示報告。

        第三十條 口(kou)頭請(qing)示報告視(shi)情采用通話(hua)、當麵、會議等方式。內容較為簡單或者情況十分緊急的,可以采用通話(hua)方式;內容較為複雜或者情況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當麵方式;內容較為正式或者涉及主體較多(duo)的,可以采用會議方式。

        口(kou)頭請(qing)示報告應當做好記錄和資料留存,確保有據可查。

        第三十一條 非緊急情況、重大事項處理處於相對成熟階(jie)段或者不適宜(yi)簡便進行的請(qing)示報告,應當采用書麵方式。

        第三十二條 書麵報告視(shi)情采用正式報告、信息、簡報等方式。信息側(ce)重於報告重大突發事件,需(xu)要注意的問題、現象和情況等,應當做到及時高效、權威準確。簡報側(ce)重於報告某方麵工作簡要情況。

        黨組織應當統籌用好書麵報告方式,堅持“一事不二報”,一般(ban)不得就同一內容使用多(duo)種方式重複報告。上級(ji)黨組織明(ming)確要求正式報告的,不得以其他(ta)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條 黨組織可以利用電話(hua)、文件、傳真、電報、網絡(luo)等載體開展請(qing)示報告工作。涉密事項應當按(an)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基層黨組織開展請(qing)示報告工作可以更加(jia)靈活便捷、突出實效。

        第六章 黨員、領導幹(gan)部請(qing)示報告

        第三十四條 黨員一般(ban)應當向所在(zai)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重大事項。領導幹(gan)部一般(ban)應當向所屬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重要工作。

        黨員、領導幹(gan)部向黨組織請(qing)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an)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黨員應當向黨組織請(qing)示下列事項:

        (一)從事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代表黨組織發表主張(zhang)或者作出決定;

        (三)按(an)照規定需(xu)要請(qing)示的涉外工作交往(wang)活動;

        (四)轉移黨的組織關係;

        (五)其他(ta)應當向黨組織請(qing)示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黨員應當向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貫(guan)徹(che)執行黨組織決議以及完成黨組織交辦工作任(ren)務情況;

        (二)對黨的工作和領導幹(gan)部的意見建議;

        (三)發現黨員、領導幹(gan)部違(wei)紀違(wei)法線索情況;

        (四)流動外出情況;

        (五)其他(ta)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領導幹(gan)部應當向黨組織請(qing)示下列事項:

        (一)超出自身職權範圍,應當由(you)所在(zai)黨組織或者上級(ji)黨組織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屬於自身職權範圍但事關重大的問題和情況;

        (三)代表黨組織對外發表重要意見;

        (四)因故無法履(lv)職或者離開工作所在(zai)地;

        (五)其他(ta)應當向黨組織請(qing)示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領導幹(gan)部應當向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學習貫(guan)徹(che)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si)想(xiang),貫(guan)徹(che)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黨組織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

        (二)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決維(wei)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he)心、全黨的核(he)心地位,堅決維(wei)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三)堅持民主集中製,發揚黨內民主,正確行使權力,參與集體領導情況;

        (四)參加(jia)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所在(zai)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情況;

        (五)履(lv)行管黨治黨責任(ren),加(jia)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fu)敗工作以及遵守廉潔紀律情況;

        (六)重大決策失(shi)誤或者應對突發事件處置(zhi)失(shi)當,紀檢監察、巡視(shi)巡察和審計(ji)中發現重要問題,以及違(wei)紀違(wei)法情況;

        (七)可能影響正常(chang)履(lv)職的重大疾病等情況;

        (八)其他(ta)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黨員、領導幹(gan)部按(an)照規定采用口(kou)頭、書麵方式進行請(qing)示報告。黨組織應當及時辦理黨員、領導幹(gan)部的請(qing)示事項,必(bi)要時可以對報告事項作出研究處理。

        第七章 監督與追責

        第四十條 黨組織應當將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向上一級(ji)黨組織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應當建立(li)健全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工作督查機製,並將執行請(qing)示報告製度情況納入日常(chang)監督和巡視(shi)巡察範圍。

        第四十二條 黨組織應當將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工作情況作為履(lv)行全麵從嚴(yan)治黨政治責任(ren)的重要內容,對下級(ji)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同誌進行考核(he)評價。考核(he)評價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ren)製檢查考核(he)、黨建工作考核(he)等相結合,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通報。

        第四十三條 建立(li)健全糾錯機製,對於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工作中出現的主體不適當、內容不準確、程序不規範、方式不合理等問題,上級(ji)黨組織應當及時提醒(xing)糾正,並將有關情況體現到考評通報中。

        第四十四條 實行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責任(ren)追究製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gan)部以及工作人員的責任(ren),涉嫌(xian)違(wei)法犯罪(zui)的,按(an)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違(wei)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擅(shan)自決定應當由(you)黨中央決定的重大事項,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

        (二)履(lv)行領導責任(ren)不到位,對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不重視(shi)不部署,工作開展不力的;

        (三)違(wei)反組織原(yuan)則,該請(qing)示不請(qing)示,該報告不報告的;

        (四)缺乏責任(ren)擔當,推諉塞責、上交矛盾、消極作為的;

        (五)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請(qing)示報告內容不實、信息不準,造成嚴(yan)重後(hou)果的;

        (六)違(wei)反工作要求,不按(an)規定程序和方式請(qing)示報告,造成嚴(yan)重後(hou)果的;

        (七)其他(ta)應當追究責任(ren)的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中央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應當緊密結合工作實際(ji)製定具體落實措施。

        第四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fang)軍和中國人民武(wu)裝警(jing)察部隊(dui)的實際(ji)情況,製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由(you)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131日起施行。


        中央辦公廳負責人就《中國共產(chan)黨重大事項請(qing)示報告條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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