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來源: 時間:2018-11-27 16:16:57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luo)實全麵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淨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qiang)黨內監督,規範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中央(yang)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製度,建立專(zhuan)職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麵巡視。

        中央(yang)有關部委、中央(yang)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實行巡視製度,設立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

        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製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ke)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guan)為指導(dao),深(shen)入貫徹習近平總書(shu)記係列重要講(jiang)話精神(shen)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gu)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不移維(wei)護以習近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yang)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dao),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麵”戰略布局,貫徹新發展理念,堅定對中國特色(se)社(she)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黨章,依規治黨,落(luo)實中央(yang)巡視工作方針,深(shen)化政治巡視,聚焦(jiao)堅持黨的領導(dao)、加強(qiang)黨的建設、全麵從嚴治黨,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確保(bao)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se)社(she)會主義事業的堅強(qiang)領導(dao)核心。

        第四條 巡視工作堅持中央(yang)統一領導(dao)、分級負責;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堅持群眾(zhong)路線(xian)、發揚民主。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黨的中央(yang)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分別(bie)向黨中央(yang)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

        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shu)記擔任,副組長一般(ban)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中央(yang)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應當加強(qiang)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yang)有關部委,中央(yang)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dao)。

        第六條 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的職責是:

        (一)貫徹黨的中央(yang)委員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

        (二)研究(jiu)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jie)段(duan)任務安排;

        (三)聽(ting)取巡視工作彙報;

        (四)研究(jiu)巡視成果的運(yun)用,分類處置,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七)研究(jiu)處理巡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下設辦公室(shi),為其日常辦事機構。

        中央(yang)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辦公室(shi)設在中央(yang)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辦公室(shi)為黨委工作部門,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八條 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辦公室(shi)的職責是:

        (一)向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傳達貫徹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的決策和部署;

        (二)統籌、協調、指導(dao)巡視組開展工作;

        (三)承擔政策研究(jiu)、製度建設等工作;

        (四)對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決定的事項進行督辦;

        (五)配合有關部門對巡視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

        (六)辦理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交(jiao)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黨的中央(yang)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巡視組向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zhuan)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製,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巡視組組長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並授權。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理想信念堅定,對黨忠誠,在思想上(shang)政治上(shang)行動上(shang)同黨中央(yang)保(bao)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原則,敢於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潔;

        (三)遵守(shou)黨的紀律,嚴守(shou)黨的秘密;

        (四)熟悉黨務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qiang)的發現問題、溝通協調、文字綜合等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勝(sheng)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選配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ge)標準條件,對不適(shi)合從事巡視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yu)以調整。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按照(zhao)規定進行輪崗交(jiao)流。

        巡視工作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

        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rong)

        第十三條 中央(yang)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dao)班子及其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副省級城(cheng)市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中央(yang)部委領導(dao)班子及其成員,中央(yang)國家機關部委、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dao)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yang)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金融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dao)班子及其成員;

        (四)中央(yang)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dao)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的巡視對象和範圍是: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dao)班子及其成員,市(地、州、盟)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工作部門領導(dao)班子及其成員,政府部門、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黨工委)領導(dao)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dao)班子及其成員;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dao)班子及其成員。

        第十五條 巡視組對巡視對象執(zhi)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shou)黨的紀律,落(luo)實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zhou)力發現黨的領導(dao)弱化、黨的建設缺失(shi)、全麵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guan)念淡(dan)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ju),存(cun)在違背黨的路線(xian)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陽奉陰違、結黨營私、團團夥夥、拉幫結派,以及落(luo)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不到位等問題;

        (二)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貪汙賄賂、腐化墮落(luo)等問題;

        (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任人唯親、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以及獨(du)斷(duan)專(zhuan)行、軟弱渙散、嚴重不團結等問題;

        (四)違反群眾(zhong)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落(luo)實中央(yang)八項規定精神(shen)不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xiang)樂主義和奢靡之(zhi)風等問題;

        (五)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要求了(liao)解的其他問題。

        第十六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針對所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或者巡視整改情況,開展機動靈(ling)活的專(zhuan)項巡視。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權限(xian)

        第十七條 巡視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

        (一)聽(ting)取被巡視黨組織的工作彙報和有關部門的專(zhuan)題彙報;

        (二)與被巡視黨組織領導(dao)班子成員和其他幹部群眾(zhong)進行個別(bie)談話;

        (三)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dao)班子及其成員和下一級黨組織領導(dao)班子主要負責人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等;

        (四)抽查核實領導(dao)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

        (五)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

        (六)調閱、複製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

        (七)召開座談會;

        (八)列席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會議;

        (九)進行民主測評、問卷調查;

        (十)以適(shi)當方式到被巡視地區(單位)的下屬地方、單位或者部門了(liao)解情況;

        (十一)開展專(zhuan)項檢查;

        (十二)提請有關單位予(yu)以協助;

        (十三)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批(pi)準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幹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zhi)紀審查的職責。

        第十九條 巡視組應當嚴格(ge)執(zhi)行請示(shi)報告製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請示(shi)報告。

        特殊情況下,中央(yang)巡視組可以直接向中央(yang)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組長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shu)記報告。

        第二十條 巡視期間,經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批(pi)準,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幹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xian)索,移交(jiao)有關紀律檢查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群眾(zhong)反映強(qiang)烈、明顯違反規定並且能夠(gou)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條 巡視組開展巡視前,應當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了(liao)解被巡視黨組織領導(dao)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巡視組進駐被巡視地區(單位)後,應當向被巡視黨組織通報巡視任務,按照(zhao)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xian),開展巡視了(liao)解工作。

        巡視組對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dao)班子及其成員的重要問題和線(xian)索,可以進行深(shen)入了(liao)解。

        第二十三條 巡視了(liao)解工作結束後,巡視組應當形成巡視報告,如實報告了(liao)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麵存(cun)在的普遍性(xing)、傾向性(xing)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應當形成專(zhuan)題報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議。

        第二十四條 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應當及時聽(ting)取巡視組的巡視情況彙報,研究(jiu)提出處理意見,報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決定。

        第二十五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應當及時聽(ting)取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有關情況彙報,研究(jiu)並決定巡視成果的運(yun)用。

        第二十六條 經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同意後,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dao)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bie)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xing)地提出整改意見。

        根據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要求,巡視組將巡視的有關情況通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領導(dao)及其職能部門。

        第二十七條 被巡視黨組織收到巡視組反饋意見後,應當認真(zhen)整改落(luo)實,並於2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luo)實情況報告,報送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辦公室(shi)。

        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為落(luo)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對巡視發現的問題和線(xian)索,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作出分類處置的決定後,依據幹部管理權限(xian)和職責分工,按照(zhao)以下途徑進行移交(jiao):

        (一)對領導(dao)幹部涉嫌違紀的線(xian)索和作風方麵的突(tu)出問題,移交(jiao)有關紀律檢查機關;

        (二)對執(zhi)行民主集中製、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麵存(cun)在的問題,移交(jiao)有關組織部門;

        (三)其他問題移交(jiao)相關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收到巡視移交(jiao)的問題或者線(xian)索後,應當及時研究(jiu)提出談話函詢、初核、立案或者組織處理等意見,並於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辦公室(shi)。

        第三十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幹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辦公室(shi)應當會同巡視組采取適(shi)當方式,了(liao)解和督促被巡視地區(單位)整改落(luo)實工作並向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報告。

        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可以直接聽(ting)取被巡視黨組織有關整改情況的彙報。

        第三十二條 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shi)當方式公開,接受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zhong)監督。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

        第三十三條 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和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應當加強(qiang)對巡視工作的領導(dao)。對領導(dao)巡視工作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zhui)究(jiu)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巡視工作。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zhui)究(jiu)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巡視工作人員應當嚴格(ge)遵守(shou)巡視工作紀律。巡視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yu)批(pi)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mei)有發現的;

        (二)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隱瞞、歪曲、捏造事實的;

        (三)泄露(lu)巡視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chao)越(yue)權限(xian),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利(li)用巡視工作的便利(li)謀取私利(li)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li)益(yi)的;

        (六)有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dao)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ji)極(ji)配合巡視組開展工作。

        黨員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第三十七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的,視情節輕重,對該地區(單位)領導(dao)班子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有關責任人員,給予(yu)批(pi)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隱瞞不報或者故(gu)意向巡視組提供(gong)虛(xu)假情況的;

        (二)拒(ju)絕(jue)或者不按照(zhao)要求向巡視組提供(gong)相關文件材(cai)料的;

        (三)指使、強(qiang)令有關單位或者人員幹擾、阻(zu)撓巡視工作,或者誣告、陷害他人的;

        (四)無(wu)正當理由拒(ju)不糾正存(cun)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zhao)要求整改的;

        (五)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zhong)進行打擊、報複、陷害的;

        (六)其他幹擾巡視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被巡視地區(單位)的幹部群眾(zhong)發現巡視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向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或者巡視工作領導(dao)小組辦公室(shi)反映,也可以依照(zhao)規定直接向有關部門、組織反映。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實際(ji),製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和中國人民武裝警(jing)察部隊的黨組織實行巡視製度的規定,由中央(yang)軍(jun)委參照(zhao)本條例製定。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央(yang)紀委會同中央(yang)組織部解釋(shi)。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yang)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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