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基(ji)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來源: 時間:2020-07-27 09:21:16 瀏覽次數:

        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基(ji)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ge)地區各(ge)部門認真遵照執(zhi)行。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基(ji)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ge)地區各(ge)部門認真遵照執(zhi)行。

        通知指出,《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zhu)義思(si)想為(wei)指導,以黨章為(wei)根本遵循,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lu)線,是新時代基(ji)層黨組織選舉工作的基(ji)本遵循。  通知強調,《條例》的製定和實施,對於發揚黨內民(min)主(zhu)、尊重和保障黨員民(min)主(zhu)權利、規範基(ji)層黨組織選舉,增(zeng)強基(ji)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力,把(ba)基(ji)層黨組織建設成為(wei)宣(xuan)傳(chuan)黨的主(zhu)張(zhang)、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ji)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tui)動改(gai)革發展的堅強戰(zhan)鬥堡(bao)壘(lei),鞏(gong)固(gu)黨長期(qi)執(zhi)政的組織基(ji)礎,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ge)級黨委要增(zeng)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ge)落實主(zhu)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條例》落到實處。要認真抓好《條例》宣(xuan)傳(chuan)解讀和學習培訓,使各(ge)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深入領會《條例》精神,全麵掌握《條例》內容,切(qie)實增(zeng)強貫徹落實《條例》的思(si)想自覺(jue)和行動自覺(jue)。各(ge)地區各(ge)部門在執(zhi)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ji)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中國共產黨基(ji)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

        20206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2020年7月13日中共中央發布(bu))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zhu)義思(si)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lu)線,堅持(chi)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堅持(chi)黨要管黨、全麵從嚴治黨,健全黨的民(min)主(zhu)集中製,完善(shan)黨內選舉製度(du),增(zeng)強基(ji)層黨組織政治功能,提升基(ji)層黨組織組織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ta)基(ji)層單位(wei)設立的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含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以及(ji)黨的基(ji)層紀律檢查(cha)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三條 黨的基(ji)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任期(qi)屆滿應(ying)當按期(qi)進行換屆選舉。  如需延期(qi)或者(zhe)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ying)當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或者(zhe)提前期(qi)限(xian)一般不超過1年。  第四條 黨的基(ji)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一般由(you)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在500名以上或者(zhe)所轄黨組織駐(zhu)地分散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可以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五條 正式黨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受(shou)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qi)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預備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被依法留置(zhi)、逮捕的,黨組織應(ying)當按照管理權限(xian)中止其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deng)黨員權利。  第六條 選舉應(ying)當充分發揚民(min)主(zhu),尊重和保障黨員的民(min)主(zhu)權利,體現選舉人的意誌(zhi)。任何(he)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he)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者(zhe)不選舉某(mou)個人。 

        第二章 代表的產生 第七條 黨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應(ying)當自覺(jue)增(zeng)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zhi)責的能力,能反映本選舉單位(wei)的意見(jian),代表黨員的意誌(zhi)。  第八條 代表的名額一般為(wei)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過300名。具體名額由(you)召集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組織按照有利於黨員了解和直(zhi)接參與黨內事務,有利於討論決定問題的原則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所轄黨組織數量(liang)、黨員人數和代表具有廣泛(fan)性(xing)的原則確定。優化代表結構,確保生產和工作一線代表比例。  大型國有企業、高(gao)等(deng)學校召開黨員代表大會,其二級企業、直(zhi)屬單位(wei)黨組織隸屬其他(ta)地方或者(zhe)單位(wei)黨組織,且黨員人數較多的,可以適當分配一定代表名額。  第九條 代表候選人的差額不少於應(ying)選人數的20%。  第十條 代表產生的主(zhu)要程序是:  (一)從黨支部開始推(tui)薦提名。根據多數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jian),提出代表候選人推(tui)薦人選。  (二)選舉單位(wei)就代表候選人推(tui)薦人選與上級黨組織溝通,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采(cai)取適當方式加強審核把(ba)關,可以對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在一定範圍內公示。  (三)選舉單位(wei)研究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報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黨的基(ji)層委員會審查(cha)。  (四)選舉單位(wei)召開黨員大會或者(zhe)黨員代表大會,根據多數選舉人的意見(jian)確定候選人,進行選舉。  第十一條 上屆黨的委員會成立代表資格(ge)審查(cha)小組,負責對代表的產生程序和資格(ge)進行審查(cha)。  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程序的,應(ying)當責成原選舉單位(wei)重新進行選舉;代表不具備資格(ge)的,應(ying)當責成原選舉單位(wei)撤(che)換。  代表資格(ge)審查(cha)小組應(ying)當向(xiang)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cha)情況。經審查(cha)通過後的代表,獲(huo)得正式資格(ge)。

        第三章 委員會的產生 第十二條 黨的基(ji)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按照德才(cai)兼(jian)備、以德為(wei)先和班(ban)子結構合理的原則提名。  不同領域、不同類型和不同層級黨的基(ji)層組織,其委員候選人的條件(jian),根據黨中央精神和上級黨組織要求,可以結合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  第十三條 委員候選人的差額不少於應(ying)選人數的20%。  第十四條 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由(you)上屆委員會根據多數黨員的意見(jian)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cha)同意後,組織黨員醞釀確定候選人,在黨員大會上進行選舉。  第十五條 黨的基(ji)層委員會和經批準設立的紀律檢查(cha)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召開黨員大會的,由(you)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jian)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cha)同意後,組織黨員醞釀確定候選人,提交(jiao)黨員大會進行選舉;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you)上屆黨的委員會根據所轄多數黨組織的意見(jian)提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查(cha)同意後,提請(qing)大會主(zhu)席團討論通過,由(you)大會主(zhu)席團提交(jiao)各(ge)代表團(組)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jian)確定候選人,提交(jiao)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  第十六條 黨的基(ji)層組織設立的委員會的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you)上屆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cha)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的產生,由(you)全體黨員充分醞釀,提出候選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cha)同意後進行選舉。  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委員會,其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you)上屆委員會按照比應(ying)選人數多12人的差額提出,報上級黨組織審查(cha)同意後,在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進行選舉。  第十八條 委員會委員在任期(qi)內出缺,一般應(ying)當召開黨員大會或者(zhe)黨員代表大會補選。  上級黨的組織認為(wei)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zhe)指派(pai)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四章 選舉的實施 第十九條 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不少於應(ying)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會議有效。  第二十條 召開黨員大會進行選舉,由(you)上屆委員會主(zhu)持(chi)。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進行選舉,由(you)上屆黨支部書記主(zhu)持(chi)。  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進行選舉,由(you)大會主(zhu)席團主(zhu)持(chi)。大會主(zhu)席團成員由(you)上屆黨的委員會或者(zhe)各(ge)代表團(組)從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提交(jiao)黨員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由(you)大會主(zhu)席團指定1名新選出的委員主(zhu)持(chi);召開黨員大會的,由(you)上屆委員會推(tui)薦1名新當選的委員主(zhu)持(chi)。  第二十一條 選舉前,選舉單位(wei)的黨組織或者(zhe)大會主(zhu)席團應(ying)當以適當方式將候選人的簡曆、工作實績(ji)和主(zhu)要優缺點向(xiang)選舉人作出實事求是的介紹(shao),對選舉人提出的詢問作出負責的答(da)複。根據選舉人的要求,可以組織候選人與選舉人見(jian)麵,回答(da)選舉人提出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 選舉設監票人,負責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  黨員大會或者(zhe)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監票人,由(you)全體黨員或者(zhe)各(ge)代表團(組)從不是候選人的黨員或者(zhe)代表中推(tui)選,經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或者(zhe)大會主(zhu)席團會議表決通過。  委員會選舉的監票人,從不是書記、副書記、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委員中推(tui)選,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選舉設計(ji)票人。計(ji)票人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選舉采(cai)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票上的代表和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畫為(wei)序排列(lie),書記、副書記候選人名單按照上級黨組織批準的順(shun)序排列(lie)。  選舉人不能填(tian)寫(xie)選票的,可以由(you)本人委托非(fei)候選人按照選舉人的意誌(zhi)代寫(xie)。因(yin)故未(wei)出席會議的黨員或者(zhe)代表不能委托他(ta)人代為(wei)投票。  第二十五條 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讚成票或者(zhe)不讚成票,也可以棄權。投不讚成票者(zhe)可以另選他(ta)人。  第二十六條 投票結束後,監票人、計(ji)票人應(ying)當將投票人數、發出選票數和收(shou)回選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由(you)監票人簽字並報告被選舉人的得票數。  第二十七條 選舉收(shou)回的選票數,等(deng)於或者(zhe)少於投票人數,選舉有效;多於投票人數,選舉無效,應(ying)當重新選舉。  每(mei)一選票所選人數,等(deng)於或者(zhe)少於規定應(ying)選人數的為(wei)有效票,多於規定應(ying)選人數的為(wei)無效票。  第二十八條 實行差額預選時,讚成票超過應(ying)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方可列(lie)為(wei)正式候選人。  第二十九條 進行正式選舉時,被選舉人獲(huo)得的讚成票超過應(ying)到會有選舉權人數半數的,始得當選。  獲(huo)得讚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多於應(ying)選名額時,以得票多少為(wei)序,至取足(zu)應(ying)選名額為(wei)止。如遇票數相等(deng)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ying)當就票數相等(deng)的被選舉人再次投票,得讚成票多的當選。  獲(huo)得讚成票超過半數的被選舉人數少於應(ying)選名額時,對不足(zu)的名額另行選舉。如果接近應(ying)選名額,經半數以上選舉人同意或者(zhe)大會主(zhu)席團決定,也可以減少名額,不再進行選舉。  第三十條 被選舉人得票情況,包括(kuo)得讚成票、不讚成票、棄權票和另選他(ta)人等(deng),預選時由(you)監票人向(xiang)上屆委員會或者(zhe)大會主(zhu)席團報告,正式選舉時由(you)監票人向(xiang)選舉人報告。  第三十一條 當選人名單由(you)會議主(zhu)持(chi)人向(xiang)選舉人宣(xuan)布(bu)。  當選的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其名單以姓氏筆畫為(wei)序排列(lie)。  當選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其名單按照上級黨組織批準的順(shun)序排列(lie)。

        第五章 呈報審批 第三十二條 召開黨員大會或者(zhe)黨員代表大會的請(qing)示,按照黨組織隸屬關係,報有審批權限(xian)的上級黨組織審批。召開黨員大會的,一般提前1個月報批;召開黨員代表大會的,一般提前4個月報批。  第三十三條 新一屆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cha)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候選人預備人選,一般於召開黨員大會或者(zhe)黨員代表大會1個月前,報有審批權限(xian)的上級黨組織審批。  第三十四條 選出的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紀律檢查(cha)委員會選出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後,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六章 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加強對黨的基(ji)層組織選舉工作的領導,堅持(chi)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預防在先,嚴肅(su)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以及(ji)換屆工作紀律要求,強化製度(du)意識、嚴格(ge)製度(du)執(zhi)行、維護製度(du)權威,引(yin)導黨員和代表正確行使民(min)主(zhu)權利,保證選舉工作平穩有序。  落實全麵從嚴治黨責任,嚴禁拉幫結派(pai)、拉票賄選、跑(pao)風漏(lou)氣等(deng)非(fei)組織行為(wei),嚴防黑惡勢力、宗族勢力、宗教勢力幹擾(rao)破壞選舉,強化監督檢查(cha)和責任追究,確保選舉工作風清氣正。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you)上級黨的委員會及(ji)其組織部門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cha)委員會負責監督實施,執(zhi)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監督工作內容。  第三十七條 在選舉中,凡有違反黨章和本條例規定行為(wei)的,必須認真查(cha)處,根據問題的性(xing)質和情節輕重,對有關黨員給予(yu)批評(ping)教育直(zhi)至紀律處分,對失職(zhi)失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選舉單位(wei)應(ying)當根據本條例製定選舉辦法,經黨員大會或者(zhe)黨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執(zhi)行。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min)解放軍(jun)和中國人民(min)武(wu)裝警察部隊黨的基(ji)層組織的選舉,由(you)中央軍(jun)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精神作出規定。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you)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bu)之日起施行。1990627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基(ji)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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