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gong)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來源: 時間:2019-04-03 14:21:47 瀏覽次數:

        為(wei)了規範(fan)發展黨員工作,保證(zheng)新發展的黨員質量,保持(chi)黨的先(xian)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gong)產黨章程》和黨內(na)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中國共(gong)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wei)了規範(fan)發展黨員工作,保證(zheng)新發展的黨員質量,保持(chi)黨的先(xian)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共(gong)產黨章程》和黨內(na)有關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dang)把(ba)吸收(shou)具有馬(ma)克思(si)主義信仰、共(gong)產主義覺悟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自覺踐(jian)行社會主義核(he)心價值(zhi)觀的先(xian)進分子入黨,作為(wei)一項經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條 發展黨員工作應當(dang)貫徹(che)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按照控製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堅持(chi)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shi)終把(ba)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chi)慎重發展、均衡發展,有領導、有計(ji)劃地進行;堅持(chi)入黨自願原則和個別吸收(shou)原則,成熟一個,發展一個。

        禁(jin)止突擊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確(que)定和培養教育

        第四條 黨組織應當(dang)通過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致的思(si)想(xiang)政治工作,提高黨外(wai)群(qun)眾(zhong)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入黨積極分子隊(dui)伍。

        第五條 年滿十八歲(sui)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zhi)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xian)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qi)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gong)產黨。

        第六條 入黨申請人應當(dang)向工作、學習所在單位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沒有工作、學習單位或(huo)工作、學習單位未建立黨組織的,應當(dang)向居住地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流動人員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黨組織或(huo)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也可以向流動黨員黨組織提出入黨申請。

        第七條 黨組織收(shou)到入黨申請書後,應當(dang)在一個月(yue)內(na)派人同入黨申請人談話,了解基本情況(kuang)。

        第八條 在入黨申請人中確(que)定入黨積極分子,應當(dang)采取黨員推薦、群(qun)團組織推優等方式產生人選,由支部委員會(不設支部委員會的由支部大會,下同)研究決定,並報上級(ji)黨委備案。

        第九條 黨組織應當(dang)指定一至(zhi)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係人。培養聯係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入黨積極分子介紹黨的基本知(zhi)識;

        (二)了解入黨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道德品質、現實表現和家庭(ting)情況(kuang)等,做(zuo)好(hao)培養教育工作,引導入黨積極分子端(duan)正入黨動機;

        (三)及時向黨支部彙(hui)報入黨積極分子情況(kuang);

        (四)向黨支部提出能否將(jiang)入黨積極分子列為(wei)發展對象(xiang)的意見。

        第十條 黨組織應當(dang)采取吸收(shou)入黨積極分子聽黨課(ke)、參加黨內(na)有關活動,給他們分配一定的社會工作以及集中培訓等方法,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馬(ma)克思(si)列寧主義、毛澤(ze)東思(si)想(xiang)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係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的基本知(zhi)識教育,黨的曆史(shi)和優良傳統、作風教育以及社會主義核(he)心價值(zhi)觀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宗旨、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zhu)他們端(duan)正入黨動機,確(que)立為(wei)共(gong)產主義事業奮鬥終身的信念。

        第十一條 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隊(dui)伍狀況(kuang)作一次分析。針對存(cun)在的問題(ti),采取改進措(cuo)施。

        第十二條 入黨積極分子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應當(dang)及時報告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dang)及時將(jiang)培養教育等有關材料轉交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dang)對有關材料進行認真(zhen)審查(cha),並接續做(zuo)好(hao)培養教育工作。培養教育時間可連續計(ji)算(suan)。

        第三章 發展對象(xiang)的確(que)定和考察

        第十三條 對經過一年以上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備黨員條件的入黨積極分子,在聽取黨小組、培養聯係人、黨員和群(qun)眾(zhong)意見的基礎(chu)上,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並報上級(ji)黨委備案後,可列為(wei)發展對象(xiang)。

        第十四條 發展對象(xiang)應當(dang)有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係人擔任,也可由黨組織指定。

        受留(liu)黨察看處分、尚未恢複黨員權利的黨員,不能作入黨介紹人。

        第十五條 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一)向發展對象(xiang)解釋(shi)黨的綱領、章程,說明(ming)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二)認真(zhen)了解發展對象(xiang)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經曆、現實表現等情況(kuang),如實向黨組織彙(hui)報;

        (三)指導發展對象(xiang)填寫《中國共(gong)產黨入黨誌願書》,並認真(zhen)填寫自己的意見;

        (四)向支部大會負(fu)責地介紹發展對象(xiang)的情況(kuang);

        (五)發展對象(xiang)批準為(wei)預備黨員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zhu)。

        第十六條 黨組織必(bi)須對發展對象(xiang)進行政治審查(cha)。

        政治審查(cha)的主要內(na)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曆史(shi)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kuang);直(zhi)係親屬和與本人關係密(mi)切的主要社會關係的政治情況(kuang)。

        政治審查(cha)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cha)閱(yue)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kuang)以及必(bi)要的函調(diao)或(huo)外(wai)調(diao)。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cha)閱(yue)有關材料後,情況(kuang)清(qing)楚的可不函調(diao)或(huo)外(wai)調(diao)。對流動人員中的發展對象(xiang)進行政治審查(cha)時,還應當(dang)征求其戶籍(ji)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

        政治審查(cha)必(bi)須嚴肅認真(zhen)、實事求是,注(zhu)重本人的一貫表現。審查(cha)情況(kuang)應當(dang)形成結論性材料。

        凡是未經政治審查(cha)或(huo)政治審查(cha)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第十七條 基層黨委或(huo)縣級(ji)黨委組織部門應當(dang)對發展對象(xiang)進行短期(qi)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三天(或(huo)不少於二十四個學時)。培訓時主要學習黨章、《關於黨內(na)政治生活的若(ruo)幹(gan)準則》等文件。中央(yang)組織部組織編寫的《入黨教材》,可以作為(wei)學習輔導材料。

        未經培訓的,除個別特殊情況(kuang)外(wai),不能發展入黨。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shou)

        第十八條 接收(shou)預備黨員應當(dang)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支部委員會應當(dang)對發展對象(xiang)進行嚴格審查(cha),經集體討論認為(wei)合格後,報具有審批權限的基層黨委預審。

        基層黨委對發展對象(xiang)的條件、培養教育情況(kuang)等進行審查(cha),根據需(xu)要聽取執紀執法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審查(cha)結果以書麵(mian)形式通知(zhi)黨支部,並向審查(cha)合格的發展對象(xiang)發放《中國共(gong)產黨入黨誌願書》。

        發展對象(xiang)未來三個月(yue)內(na)將(jiang)離開工作、學習單位的,一般不辦理接收(shou)預備黨員的手續。

        第二十條 經基層黨委預審合格的發展對象(xiang),由支部委員會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召開討論接收(shou)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必(bi)須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半數。

        第二十一條 支部大會討論接收(shou)預備黨員的主要程序是:

        (一)發展對象(xiang)彙(hui)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曆、家庭(ting)和主要社會關係情況(kuang),以及需(xu)向黨組織說明(ming)的問題(ti);

        (二)入黨介紹人介紹發展對象(xiang)有關情況(kuang),並對其能否入黨表明(ming)意見;

        (三)支部委員會報告對發展對象(xiang)的審查(cha)情況(kuang);

        (四)與會黨員對發展對象(xiang)能否入黨進行充(chong)分討論,並采取無(wu)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讚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接收(shou)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gu)不能到會的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在支部大會召開前正式向黨支部提出書麵(mian)意見的,應當(dang)統計(ji)在票數內(na)。

        支部大會討論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xiang)入黨時,必(bi)須逐個討論和表決。

        第二十二條 黨支部應當(dang)及時將(jiang)支部大會決議寫入《中國共(gong)產黨入黨誌願書》,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cha)材料、培養教育考察材料等,一並報上級(ji)黨委審批。

        支部大會決議主要包(bao)括:發展對象(xiang)的主要表現;應到會和實際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人數;表決結果;通過決議的日期(qi);支部書記簽(qian)名。

        第二十三條 預備黨員必(bi)須由黨委(工委,下同)審批。

        鄉鎮(街道)黨委所屬的基層黨委,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應當(dang)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shou)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

        黨總支不能審批預備黨員,但應當(dang)對支部大會通過接收(shou)的預備黨員進行審議。

        除另有規定外(wai),臨時黨組織不能接收(shou)、審批預備黨員。

        黨組不能審批預備黨員。

        第二十四條 黨委審批前,應當(dang)指派黨委委員或(huo)組織員同發展對象(xiang)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並幫助(zhu)發展對象(xiang)提高對黨的認識。談話人應當(dang)將(jiang)談話情況(kuang)和自己對發展對象(xiang)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中國共(gong)產黨入黨誌願書》上,並向黨委彙(hui)報。

        第二十五條 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必(bi)須集體討論和表決。

        黨委主要審議發展對象(xiang)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wan)備。發展對象(xiang)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wan)備的,批準其為(wei)預備黨員。黨委審批意見寫入《中國共(gong)產黨入黨誌願書》,注(zhu)明(ming)預備期(qi)的起止時間,並通知(zhi)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當(dang)及時通知(zhi)本人並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準入黨的,應當(dang)通知(zhi)黨支部和本人,做(zuo)好(hao)思(si)想(xiang)工作。

        黨委會審批兩個以上的發展對象(xiang)入黨時,應當(dang)逐個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六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接收(shou)預備黨員的決議,應當(dang)在三個月(yue)內(na)審批,並報上級(ji)黨委組織部門備案。如遇特殊情況(kuang)可適當(dang)延長(chang)審批時間,但不得超過六個月(yue)。

        第二十七條 在特殊情況(kuang)下,黨的中央(yang)和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委員會可以直(zhi)接接收(shou)黨員。

        第二十八條 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為(wei)黨和人民利益英(ying)勇獻身,事跡突出,在一定範(fan)圍內(na)有較大影響,生前一貫表現良好(hao)並曾向黨組織提出過入黨要求的人員,可以追(zhui)認為(wei)黨員。

        追(zhui)認黨員必(bi)須嚴格掌握,由所在單位黨組織討論決定後,經上級(ji)黨委審查(cha),報省一級(ji)黨委批準。

        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應當(dang)及時將(jiang)上級(ji)黨委批準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和黨小組,對預備黨員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條 預備黨員必(bi)須麵(mian)向黨旗進行入黨宣誓(shi)。入黨宣誓(shi)儀(yi)式,一般由基層黨委或(huo)黨支部(黨總支)組織進行。

        第三十一條 黨組織應當(dang)通過黨的組織生活、聽取本人彙(hui)報、個別談心、集中培訓、實踐(jian)鍛(duan)煉等方式,對預備黨員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qi)為(wei)一年。預備期(qi)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wei)預備黨員之日算(suan)起。

        預備黨員預備期(qi)滿,黨支部應當(dang)及時討論其能否轉為(wei)正式黨員。認真(zhen)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dang)按期(qi)轉為(wei)正式黨員;需(xu)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chang)一次預備期(qi),延長(chang)時間不能少於半年,最長(chang)不超過一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dang)取消(xiao)其預備黨員資格。

        預備黨員違犯(fan)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liu)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dang)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huo)延長(chang)預備期(qi);情節較重的,應當(dang)取消(xiao)其預備黨員資格。

        預備黨員轉為(wei)正式黨員、延長(chang)預備期(qi)或(huo)取消(xiao)預備黨員資格,應當(dang)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和上級(ji)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三條 預備黨員轉正的手續是:本人向黨支部提出書麵(mian)轉正申請;黨小組提出意見;黨支部征求黨員和群(qun)眾(zhong)的意見;支部委員會審查(cha);支部大會討論、表決通過;報上級(ji)黨委審批。

        討論預備黨員轉正的支部大會,對到會人數、讚成人數等要求與討論接收(shou)預備黨員的支部大會相同。

        第三十四條 黨委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當(dang)在三個月(yue)內(na)審批。審批結果應當(dang)及時通知(zhi)黨支部。黨支部書記應當(dang)同本人談話,並將(jiang)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

        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qi)滿轉為(wei)正式黨員之日算(suan)起。

        第三十五條 預備期(qi)未滿的預備黨員工作、學習所在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動,應當(dang)及時報告原所在黨組織。原所在黨組織應當(dang)及時將(jiang)對其培養教育和考察的情況(kuang),認真(zhen)負(fu)責地介紹給接收(shou)預備黨員的黨組織。

        黨組織應當(dang)對轉入的預備黨員的入黨材料進行嚴格審查(cha),對無(wu)法認定的預備黨員,報縣級(ji)以上黨委組織部門批準,不予承認。

        第三十六條 基層黨組織對轉入的預備黨員,在其預備期(qi)滿時,如認為(wei)有必(bi)要,可推遲(chi)討論其轉正問題(ti),推遲(chi)時間不超過六個月(yue)。轉為(wei)正式黨員的,其轉正時間自預備期(qi)滿之日算(suan)起。

        第三十七條 預備黨員轉正後,黨支部應當(dang)及時將(jiang)其《中國共(gong)產黨入黨誌願書》、入黨申請書、政治審查(cha)材料、轉正申請書和培養教育考察材料,交黨委存(cun)入本人人事檔案。無(wu)人事檔案的,建立黨員檔案,由所在黨委或(huo)縣級(ji)黨委組織部門保存(cun)。

        第六章 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三十八條 各(ge)級(ji)黨委應當(dang)把(ba)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製,作為(wei)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he)和黨務公開的重要內(na)容。

        對發展黨員工作情況(kuang),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每半年檢查(cha)一次,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黨委每年檢查(cha)一次。檢查(cha)結果及時上報,並向下通報。

        重視從青年工人、農民、知(zhi)識分子中發展黨員,優化黨員隊(dui)伍結構。對具備發展黨員條件但長(chang)期(qi)不做(zuo)發展黨員工作的基層黨組織,上級(ji)黨委應當(dang)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cha),必(bi)要時對其進行組織整(zheng)頓。

        第三十九條 各(ge)級(ji)黨委組織部門每年應當(dang)向同級(ji)黨委和上級(ji)黨委組織部門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kuang)和發展黨員工作計(ji)劃,如實反映(ying)帶有傾(qing)向性的問題(ti)和對違反規定發展黨員的查(cha)處情況(kuang)。

        第四十條 縣以上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dang)重視對組織員的選拔、配備和培訓,充(chong)分發揮他們在發展黨員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條 各(ge)級(ji)黨組織對發展黨員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ti)和不正之風,應當(dang)嚴肅查(cha)處。對不堅持(chi)標準、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cha)把(ba)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fu)責人、直(zhi)接責任人應當(dang)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典型案例應當(dang)及時通報,對違反規定吸收(shou)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布。

        對采取弄虛作假或(huo)其他手段把(ba)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wei)黨員,或(huo)為(wei)非(fei)黨員出具黨員身份(fen)證(zheng)明(ming)的,應當(dang)依(yi)紀依(yi)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二條 《中國共(gong)產黨入黨誌願書》的式樣(yang)由中央(yang)組織部負(fu)責製定,省級(ji)黨委組織部門按照式樣(yang)統一印製,並嚴格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由中央(yang)組織部負(fu)責解釋(shi)。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共(gong)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中組發〔199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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