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來源: 時間:2018-11-27 16:20:21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堅(jian)持(chi)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麵從嚴治黨,強化黨內監督,保持(chi)黨的先進性和純(chun)潔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內監督以馬克(ke)思列(lie)寧(ning)主(zhu)義(yi)、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zhi)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係列(lie)重要講話精神,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xie)調推進“四個全麵”戰略布局,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堅(jian)持(chi)黨內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增強黨在長期執政條件下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zhu)義(yi)事業的堅(jian)強領導核心。

        第三條 黨內監督沒有禁區、沒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各級黨組織應當把(ba)信任激(ji)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促使黨的領導幹部做到(dao)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第四條 黨內監督必須貫徹民主(zhu)集中製,依規依紀進行,強化自上而(er)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er)上的民主(zhu)監督,發揮同級相互監督作用。堅(jian)持(chi)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第五條 黨內監督的任務是確保黨章黨規黨紀在全黨有效執行,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重點解決(jue)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麵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鬆弛,管黨治黨寬(kuan)鬆軟問題,保證(zheng)黨的組織充分履行職能、發揮核心作用,保證(zheng)全體黨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保證(zheng)黨的領導幹部忠(zhong)誠幹淨擔當。

        黨內監督的主(zhu)要內容(rong)是:

        (一)遵守黨章黨規,堅(jian)定理想信念,踐行黨的宗旨,模範遵守憲法法律情況;

        (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lu)線方針(zhen)政策,確保全黨令行禁止情況;

        (三)堅(jian)持(chi)民主(zhu)集中製,嚴肅黨內政治生活,貫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shao)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原則情況;

        (四)落實全麵從嚴治黨責任,嚴明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ju),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五)落實中央八項(xiang)規定精神,加強作風建設,密切聯係群眾,鞏固黨的執政基礎(chu)情況;

        (六)堅(jian)持(chi)黨的幹部標(biao)準,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情況;

        (七)廉潔自律、秉公用權情況;

        (八)完成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部署(shu)的任務情況。

        第六條 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主(zhu)要領導幹部。

        第七條 黨內監督必須把(ba)紀律挺在前麵,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shao)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shao)數。

        第八條 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強化自我約束,經常對照黨章檢查自己的言行,自覺遵守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廉潔自律準則,加強黨性修(xiu)養(yang),陶冶(ye)道德情操(cao),永(yong)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第九條 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麵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zhu)監督的黨內監督體係。

        第二章 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

        第十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麵領導黨內監督工作。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聽取中央政治局工作報告,監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shu)加強黨內監督的重大任務。

        第十一條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定期研究部署(shu)在全黨開展學習教育,以整風精神查找問題、糾正偏差;聽取和審議全黨落實中央八項(xiang)規定精神情況彙報,加強作風建設情況監督檢查;聽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彙報;聽取中央巡視情況彙報,在一屆任期內實現中央巡視全覆蓋。中央政治局每年召(zhao)開民主(zhu)生活會,進行對照檢查和黨性分析,研究加強自身建設措施(shi)。

        第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ju),發現其他成員有違反黨章、破壞黨的紀律、危害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應當堅(jian)決(jue)抵製,並及時向黨中央報告。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意見(jian),署(shu)真實姓名以書麵形式(shi)或者(zhe)其他形式(shi)向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或者(zhe)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第十三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加強對直接分管部門、地方、領域(yu)黨組織和領導班子(zi)成員的監督,定期同有關地方和部門主(zhu)要負責人就其履行全麵從嚴治黨責任、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談話。

        第十四條 中央政治局委員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八項(xiang)規定,自覺參加雙(shuang)重組織生活,如(ru)實向黨中央報告個人重要事項(xiang)。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qin)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ou)、子(zi)女及其配偶(ou)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

        第三章 黨委(黨組)的監督

        第十五條 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負主(zhu)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委(黨組)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實施(shi)各項(xiang)監督製度,抓好督促檢查;

        (二)加強對同級紀委和所轄範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檢查其監督執紀問責工作情況;

        (三)對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黨委委員,同級紀委、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領導班子(zi)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上級黨委、紀委工作提出意見(jian)和建議,開展監督。

        第十六條 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xiang)監督製度,加強職責範圍內黨內監督工作,既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監督,又(you)強化對本係統的日常監督。

        第十七條 黨內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zhu)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監督,重點監督其政治立場、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執行黨的決(jue)議,公道正派選人用人,責任擔當、廉潔自律,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製情況。

        上級黨組織特別是其主(zhu)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zhu)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領導班子(zi)成員發現班子(zi)主(zhu)要負責人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向其提出,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黨組織主(zhu)要負責人個人有關事項(xiang)應當在黨內一定範圍公開,主(zhu)動接受監督。

        第十八條 黨委(黨組)應當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黨的領導幹部應當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敢於正視、深刻剖析、主(zhu)動改正自己的缺點錯誤(wu);對同誌的缺點錯誤(wu)應當敢於指(zhi)出,幫助改進。

        第十九條 巡視是黨內監督的重要方式(shi)。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麵巡視。巡視黨的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尊崇黨章、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路(lu)線方針(zhen)政策落實情況,履行全麵從嚴治黨責任、執行黨的紀律、落實中央八項(xiang)規定精神、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情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發揮從嚴治黨利劍作用。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巡視工作的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推動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製度,使從嚴治黨向基層延(yan)伸(shen)。

        第二十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製度,民主(zhu)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dao)重要或者(zhe)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zhao)開。民主(zhu)生活會重在解決(jue)突出問題,領導幹部應當在會上把(ba)群眾反映、巡視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提出整改措施(shi),接受組織監督。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zi)民主(zhu)生活會的指(zhi)導和監督,提高民主(zhu)生活會質量。

        第二十一條 堅(jian)持(chi)黨內談話製度,認(ren)真開展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發現領導幹部有思想、作風、紀律等方麵苗(miao)頭性、傾(qing)向性問題的,有關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及時對其提醒談話;發現輕微違紀問題的,上級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對其誡勉談話,並由(you)本人作出說明或者(zhe)檢討,經所在黨組織主(zhu)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和組織部門。

        第二十二條 嚴格執行幹部考察考核製度,全麵考察德、能、勤、績、廉表現,既重政績又(you)重政德,重點考察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jue)策部署(shu)的表現,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的立場,對待人民群眾的態度,完成急難險重任務的情況。考察考核中黨組織主(zhu)要負責人應當對班子(zi)成員實事求是作出評價(jia)。考核評語在同本人見(jian)麵後載入幹部檔案。落實黨組織主(zhu)要負責人在幹部選任、考察、決(jue)策等各個環(huan)節的責任,對失察失責的應當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黨的領導幹部應當每年在黨委常委會(或黨組)擴大會議上述(shu)責述(shu)廉,接受評議。述(shu)責述(shu)廉重點是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ju)、履行管黨治黨責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執行廉潔紀律情況。述(shu)責述(shu)廉報告應當載入廉潔檔案,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二十四條 堅(jian)持(chi)和完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xiang)報告製度,領導幹部應當按規定如(ru)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xiang),及時報告個人及家庭(ting)重大情況,事先請示(shi)報告離(li)開崗位或者(zhe)工作所在地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抽(chou)查核實。對故意虛報瞞報個人重大事項(xiang)、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一律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黨的領導幹部插手(shou)幹預重大事項(xiang)記錄(lu)製度,發現利用職務便(bian)利違規幹預幹部選拔任用、工程建設、執紀執法、司法活動等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四章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範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lu)線方針(zhen)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下列(lie)具(ju)體任務:

        (一)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

        (二)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shuang)重領導體製,執紀審查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zhu),線索(suo)處置(zhi)和執紀審查情況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zhu);

        (三)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zhu)要領導幹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shao)每半(ban)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shu)職。

        第二十七條 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ba)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ju)放在首位,堅(jian)決(jue)糾正和查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搞團團夥夥、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 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zi)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幹部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報告,認(ren)真負責調查處置(zhi),對需(xu)要問責的提出建議。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領導,定期約談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zhu)要負責人、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其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派駐紀檢組應當帶著實際(ji)情況和具(ju)體問題,定期向派出機關彙報工作,至少(shao)每半(ban)年會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zhi)是瀆職,都(du)必須嚴肅問責。

        第二十九條 認(ren)真處理信訪(fang)舉(ju)報,做好問題線索(suo)分類處置(zhi),早發現早報告,對社會反映突出、群眾評價(jia)較(jiao)差的領導幹部情況及時報告,對重要檢舉(ju)事項(xiang)應當集體研究。定期分析研判(pan)信訪(fang)舉(ju)報情況,對信訪(fang)反映的典型(xing)性、普遍性問題提出有針(zhen)對性的處置(zhi)意見(jian),督促信訪(fang)舉(ju)報比較(jiao)集中的地方和部門查找分析原因(yin)並認(ren)真整改。

        第三十條 嚴把(ba)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潔意見(jian)回(hui)複(fu)”關,綜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加強分析研判(pan),實事求是評價(jia)幹部廉潔情況,防止“帶病提拔”、“帶病上崗”。

        第三十一條 接到(dao)對幹部一般性違紀問題的反映,應當及時找本人核實,談話提醒、約談函詢,讓幹部把(ba)問題講清楚。約談被反映人,可以與其所在黨組織主(zhu)要負責人一同進行;被反映人對函詢問題的說明,應當由(you)其所在黨組織主(zhu)要負責人簽字後報上級紀委。談話記錄(lu)和函詢回(hui)複(fu)應當認(ren)真核實,存檔備查。沒有發現問題的應當了結澄清,對不如(ru)實說明情況的給予(yu)嚴肅處理。

        第三十二條 依規依紀進行執紀審查,重點審查不收斂不收手(shou),問題線索(suo)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lie),現在重要崗位且(qie)可能還要提拔使用的領導幹部,三類情況同時具(ju)備的是重中之重。執紀審查應當查清違紀事實,讓審查對象從學習黨章入手(shou),從理想信念宗旨、黨性原則、作風紀律等方麵檢查剖析自己,審理報告應當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反映審查對象思想認(ren)識情況。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中央八項(xiang)規定精神的,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開除黨籍的,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以及發生在群眾身邊、影(ying)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應當點名道姓通報曝(pu)光。

        第三十四條 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發現紀律檢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紀律問題的,必須嚴肅處理。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健全內控(kong)機製,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dao)嚴格約束。

        第五章 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戰鬥堡壘作用,履行下列(lie)監督職責:

        (一)嚴格黨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yi)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黨員、群眾對黨的工作和黨的領導幹部的批評和意見(jian),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情況,提出意見(jian)和建議;

        (三)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發現黨員、幹部違反紀律問題及時教育或者(zhe)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第三十六條 黨員應當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履行下列(lie)監督義(yi)務:

        (一)加強對黨的領導幹部的民主(zhu)監督,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意見(jian)和訴求;

        (二)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he)組織和任何(he)黨員,揭露和糾正工作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

        (三)參加黨組織開展的評議領導幹部活動,勇於觸及矛盾(dun)問題、指(zhi)出缺點錯誤(wu),對錯誤(wu)言行敢於較(jiao)真、敢於鬥爭;

        (四)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ju)黨的任何(he)組織和任何(he)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jian)決(jue)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jian)決(jue)鬥爭。

        第六章 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chi)和保證(zheng)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人民政協(xie)依章程進行民主(zhu)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有關國家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幹部違反黨規黨紀、需(xu)要黨組織處理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黨組織報告。審計機關發現黨的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suo),應當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必要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按照規定將問題線索(suo)移送相關紀律檢查機關處理。

        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的領導幹部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先作出黨紀處分決(jue)定,再(zai)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立案查處涉及黨的領導幹部案件,應當向同級黨委、紀委通報;該幹部所在黨組織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中止其相關黨員權利;依法受到(dao)刑事責任追究,或者(zhe)雖(sui)不構成犯罪但(dan)涉嫌違紀的,應當移送紀委依紀處理。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zhu)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各級黨組織應當支持(chi)民主(zhu)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zhu)黨派和無黨派人士(shi)提出的意見(jian)、批評、建議,完善知情、溝通、反饋、落實等機製。

        第三十九條 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應當認(ren)真對待、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xi)化手(shou)段,推動黨務公開、拓寬(kuan)監督渠道,虛心接受群眾批評。新聞媒(mei)體應當堅(jian)持(chi)黨性和人民性相統一,堅(jian)持(chi)正確導向,加強輿論監督,對典型(xing)案例進行剖析,發揮警示(shi)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條 黨組織應當如(ru)實記錄(lu)、集中管理黨內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和線索(suo),及時了解核實,作出相應處理;不屬於本級辦理範圍的應當移送有權限的黨組織處理。

        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做到(dao)條條要整改、件件有著落。整改結果應當及時報告上級黨組織,必要時可以向下級黨組織和黨員通報,並向社會公開。

        對於上級黨組織交(jiao)辦以及巡視等移交(jiao)的違紀問題線索(suo),應當及時處理,並在3個月內反饋辦理情況。

        第四十二條 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應當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或者(zhe)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以及糾錯、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四十三條 黨組織應當保障黨員知情權和監督權,鼓勵和支持(chi)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提倡署(shu)真實姓名反映違紀事實,黨組織應當為檢舉(ju)控(kong)告者(zhe)嚴格保密,並以適當方式(shi)向其反饋辦理情況。對幹擾妨(fang)礙監督、打擊報複(fu)監督者(zhe)的,依紀嚴肅處理。

        第四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保障監督對象的申辯權、申訴權等相關權利。經調查,監督對象沒有不當行為的,應當予(yu)以澄清和正名。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監督對象對處理決(jue)定不服的,可以依照黨章規定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ren)真複(fu)議複(fu)查,並作出結論。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製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由(you)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shi)。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sh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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