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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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201911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yi)審議(yi)批準 20191230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shen)入貫徹習近(jin)平新時代中國特(te)色(se)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全(quan)麵領導,提高國有企業黨的建設質量,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te)色(se)社會主義偉大旗(qi)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jin)平新時代中國特(te)色(se)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加強黨的全(quan)麵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quan)麵從嚴治黨,突出政治功(gong)能,提升組織力,強化使命意識和責任擔(dan)當,推動國有企業深(shen)化改革,完善中國特(te)色(se)現(xian)代企業製度,增強國有經濟競爭(zheng)力、創新力、控製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提供(gong)堅強政治和組織保證。

        第三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應當遵(zun)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統(tong)一,把黨的領導融(rong)入公司治理各(ge)環節;

        (二)堅持黨建工作與生產經營深(shen)度融(rong)合,以企業改革發展成果檢驗黨組織工作成效;

        (三)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培養高素(su)質專(zhuan)業化企業領導人員隊伍和人才隊伍;

        (四)堅持抓(zhua)基層打基礎,突出黨支部建設,增強基層黨組織生機活(huo)力;

        (五)堅持全(quan)心全(quan)意依靠工人階級(ji),體現(xian)企業職工群眾主人翁地位,鞏(gong)固黨執政的階級(ji)基礎。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國有企業黨員人數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黨員人數不足(zu)10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上級(ji)黨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委。

        黨員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總支)。黨員人數不足(zu)5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上級(ji)黨組織批準,也可以設立黨總支。

        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支部。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

        經黨中央批準,中管企業一般設立黨組,中管金融(rong)企業設立黨組性質黨委。

        第五條 國有企業黨委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jie)任期一般為5年。黨總支和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jie)任期一般為3年。任期屆(jie)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jie)選舉。根據黨組織隸屬關係和幹部管理權限,上級(ji)黨組織一般應當提前(qian)6個月提醒做好換屆(jie)準備工作。

        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黨組織換屆(jie)選舉工作,以中央企業黨委(黨組)為主指導,審批程序(xu)按照(zhao)黨內有關規定辦理。中央企業及(ji)其直屬企業(單位)召(zhao)開黨員代表大會,可以為黨組織隸屬地方黨組織的下一級(ji)企業(單位)分配代表名額。

        第六條 國有企業黨委一般由59人組成,最多不超過11人,其中書記1人、副書記12人。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57人、最多不超過9人,黨委委員一般1521人。黨委委員一般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中央企業及(ji)其直屬企業(單位)、省屬國有企業的黨委委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國有企業黨總支一般由57人組成,最多不超過9人;支部委員會由3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正式黨員不足(zu)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黨支部(黨總支)書記一般應當有1年以上黨齡。

        第七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書記、副書記以及(ji)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委常務委員會委員,一般由本級(ji)委員會全(quan)體會議(yi)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報上級(ji)黨組織批準。

        中央企業黨委(黨組)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直屬企業(單位)黨組織負責人。

        第八條 國有企業黨委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或者紀律檢查委員,黨總支和支部委員會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第九條 國有企業在推進混合所有製改革過程中,應當同步設置或者調整黨的組織,理順黨組織隸屬關係,同步選配好黨組織負責人和黨務工作人員,有效開展黨的工作。

        第十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工程項目(mu)、研發團隊等機構,黨員組織關係不轉接的,經上級(ji)黨組織批準,可以成立臨時黨組織。臨時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由批準其成立的黨組織指定。

        第三章 主要職責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zhao)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主要職責是:

        (一)加強企業黨的政治建設,堅持和落實中國特(te)色(se)社會主義根本製度、基本製度、重要製度,教育引導全(quan)體黨員始(shi)終(zhong)在政治立場(chang)、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jin)平同誌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shen)入學習和貫徹習近(jin)平新時代中國特(te)色(se)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宣傳黨的理論,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監督、保證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上級(ji)黨組織決議(yi)在本企業貫徹落實;

        (三)研究討論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

        (四)加強對企業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抓(zhua)好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

        (五)履行企業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動全(quan)麵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

        (六)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團結帶領職工群眾積(ji)極投身企業改革發展;

        (七)領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統(tong)一戰線工作,領導企業工會、共青團、婦女(nv)組織等群團組織。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黨支部(黨總支)以及(ji)內設機構中設立的黨委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鬥堡壘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ji)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yi),團結帶領職工群眾完成本單位各(ge)項任務。

        (二)按照(zhao)規定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本單位負責人開展工作。

        (三)做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和發展黨員工作,嚴格(ge)黨的組織生活(huo),組織黨員創先爭(zheng)優,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四)密切(qie)聯係職工群眾,推動解決職工群眾合理訴求,認真(zhen)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nv)組織等群團組織,支持它們依照(zhao)各(ge)自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五)監督黨員、幹部和企業其他工作人員嚴格(ge)遵(zun)守國家法律法規、企業財經人事製度,維護國家、集體和群眾的利益。

        (六)實事求是對黨的建設、黨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yi),及(ji)時向上級(ji)黨組織報告重要情況。按照(zhao)規定向黨員、群眾通報黨的工作情況。

        第四章 黨的領導和公司治理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將黨建工作要求寫入公司章程,寫明黨組織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製、基礎保障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qian)置程序(xu),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四條 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製,符合條件的黨委(黨組)班子成員可以通過法定程序(xu)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中符合條件的黨員可以依照(zhao)有關規定和程序(xu)進入黨委(黨組)。

        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chang)一般由一人擔(dan)任,黨員總經理擔(dan)任副書記。確因工作需要由上級(ji)企業領導人員兼任董事長(chang)的,根據企業實際,黨委書記可以由黨員總經理擔(dan)任,也可以單獨配備。

        不設董事會隻(zhi)設執行董事的獨立法人企業,黨委書記和執行董事一般由一人擔(dan)任。總經理單設且(qie)是黨員的,一般應當擔(dan)任黨委副書記。

        分公司等非獨立法人企業,黨委書記和總經理是否分設,結合實際確定。分設的一般由黨委書記擔(dan)任副總經理、黨員總經理擔(dan)任黨委副書記。

        中央企業黨委(黨組)配備專(zhuan)職副書記,專(zhuan)職副書記一般進入董事會且(qie)不在經理層任職,專(zhuan)責抓(zhua)好黨建工作。規模較大、職工和黨員人數較多的中央企業所屬企業(單位)和地方國有企業黨委,可以配備專(zhuan)職副書記。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班子中的內設紀檢組織負責人,一般不兼任其他職務,確需兼任的,報上級(ji)黨組織批準。

        國有企業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必須落實黨組織決定。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委(黨組)研究討論後,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研究討論的事項主要包括(kuo):

        (一)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落實國家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

        (二)企業發展戰略、中長(chang)期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業資產重組、產權轉讓、資本運作和大額投資中的原則性方向性問題;

        (四)企業組織架構設置和調整,重要規章製度的製定和修改;

        (五)涉(she)及(ji)企業安全(quan)生產、維護穩定、職工權益、社會責任等方麵的重大事項;

        (六)其他應當由黨委(黨組)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應當結合企業實際製定研究討論的事項清單,厘清黨委(黨組)和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其他治理主體的權責。

        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且(qie)不設黨委的獨立法人企業的黨支部(黨總支),一般由黨員負責人擔(dan)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按照(zhao)幹部管理權限,規範動議(yi)提名、組織考察、討論決定等程序(xu),落實對黨忠(zhong)誠、勇於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要求,做好選配企業領導人員工作,加大優秀(xiu)年輕領導人員培養選拔力度,加強企業領導人員管理監督,保證黨對幹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幹部的管理權。

        實施人才強企戰略,健全(quan)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機製,重點做好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zhuan)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ji)特(te)殊(shu)領域(yu)緊(jin)缺人才工作,激(ji)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營造鼓(gu)勵(li)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十七條 健全(quan)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製度,探索(suo)職工參與管理的有效方式,推進廠務公開、業務公開,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重大決策應當聽(ting)取職工意見,涉(she)及(ji)職工切(qie)身利益的重大問題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yi)。堅持和完善職工董事製度、職工監事製度,保證職工代表有序(xu)參與公司治理。

        第五章 黨員隊伍建設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采取集中輪訓、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理論宣講、在線學習培訓等方式,強化政治理論教育、黨的宗旨教育、黨章黨規黨紀教育和革命傳統(tong)教育,組織引導黨員認真(zhen)學習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製度化,把不忘初心、牢(lao)記使命作為加強黨的建設的永恒(heng)課題和全(quan)體黨員、幹部的終(zhong)身課題,形成長(chang)效機製。

        第十九條 嚴肅黨的組織生活(huo),認真(zhen)召(zhao)開民主生活(huo)會和組織生活(huo)會,提高“三會一課”質量,落實談心談話、民主評議(yi)黨員和主題黨日等製度,增強黨內政治生活(huo)的政治性、時代性、原則性、戰鬥性。堅持重溫入黨誓(shi)詞、重溫入黨誌願書等有效做法,落實黨員領導幹部講黨課製度。

        第二十條 強化黨員日常管理,及(ji)時轉接黨員組織關係,督促黨員按期足(zu)額交納黨費,增強黨員意識。加強和改進青年黨員、農民工黨員、出國(境)黨員、流動黨員、勞務派遣製員工黨員的管理服務。有針對性做好離退(tui)休(xiu)職工黨員、兼並(bing)重組和破產企業職工黨員管理服務工作。

        從政治、思想、工作、生活(huo)上關心關愛(ai)黨員,建立健全(quan)黨內關懷幫扶機製,在重要節日、紀念日等走訪慰(wei)問功(gong)勳榮譽表彰獎(jiang)勵(li)獲得者,經常聯係關心因公傷(shang)殘黨員、老黨員、生活(huo)困難黨員和因公殉(xun)職、犧(xi)牲黨員的家庭(ting),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嚴格(ge)執行黨的紀律,對違(wei)犯黨的紀律的黨員,按照(zhao)黨內有關規定及(ji)時進行教育或者處理。

        第二十一條 按照(zhao)控製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重視在生產經營一線、青年職工和高知識群體中發展黨員,力爭(zheng)每個班組都有黨員。注重把生產經營骨(gu)幹培養成黨員,把黨員培養成生產經營骨(gu)幹。對技術能手、青年專(zhuan)家等優秀(xiu)人才,黨組織應當加強聯係、重點培養。

        第二十二條 緊(jin)密結合企業生產經營開展黨組織活(huo)動,通過設立黨員責任區、黨員示範崗、黨員突擊隊、黨員服務隊等形式,引導黨員創先爭(zheng)優、攻堅克難,爭(zheng)當生產經營的能手、創新創業的模範、提高效益的標兵、服務群眾的先鋒。引導黨員積(ji)極參與誌願服務,注重發揮黨員在區域(yu)化黨建和基層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黨的政治建設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必須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擔(dan)負起黨的政治建設責任,提高政治站(zhan)位,強化政治引領,增強政治能力,涵養政治生態,防(fang)範政治風險,堅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企業聚焦主責主業,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全(quan)麵履行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

        第二十四條 堅持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黨員幹部職工,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訓練,推動習近(jin)平新時代中國特(te)色(se)社會主義思想進企業、進車間、進班組、進頭腦,引領職工群眾聽(ting)黨話、跟黨走。開展中國特(te)色(se)社會主義和實現(xian)中華(hua)民族偉大複(fu)興中國夢宣傳教育,加強愛(ai)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抓(zhua)好形勢(shi)政策教育。

        第二十五條 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企業文化建設,傳承弘揚國有企業優良傳統(tong)和作風,培育家國情懷,增強應對挑戰的鬥誌,提升產業興國、實業報國的精氣神。深(shen)化文明單位創建,組織開展崗位技能競賽,開展群眾性文化體育活(huo)動,弘揚勞模精神、工匠精神,大力宣傳、表彰先進典(dian)型,發揮示範引領作用,造就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dan)當講奉獻的新時代國有企業職工隊伍。

        第二十六條 把思想政治工作作為經常性、基礎性工作,把解決思想問題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多做得人心、暖人心、穩人心的工作,積(ji)極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健全(quan)落實企業領導人員基層聯係點、黨員與職工結對幫帶等製度,定期開展職工思想動態分析,有針對性做好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注意在企業改革重組、化解過剩(sheng)產能、處置“僵屍企業”和企業破產等過程中,深(shen)入細致做好思想工作,解決職工群眾困難,引導職工群眾擁護支持改革,積(ji)極參與改革。

        第二十七條 堅持黨建帶群建,充分發揮群團組織橋(qiao)梁紐帶作用,推動群團組織團結動員職工群眾圍繞企業改革發展和生產經營建功(gong)立業,多為職工群眾辦好事、解難事,維護和發展職工群眾利益。

        第七章 黨內民主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應當落實黨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暢通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途(tu)徑(jing),推進黨務公開,建立健全(quan)黨員定期評議(yi)黨組織領導班子等製度。落實黨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製,健全(quan)代表聯係黨員群眾等製度,積(ji)極反映基層黨組織和黨員意見建議(yi)。

        第二十九條 落實全(quan)麵從嚴治黨責任,強化政治監督,加強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ji)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監督檢查。嚴格(ge)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ji)其實施細則精神,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le)主義和奢靡之(zhi)風。加強對製度執行的監督,加強對企業關鍵崗位、重要人員特(te)別(bie)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強化對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資產聚集的重點部門和單位的監督,突出“三重一大”決策、工程招投標、改製重組、產權變(bian)更和交易等重點環節的監督,嚴肅查處侵(qin)吞(tun)揮霍國有資產、利益輸送等違(wei)規違(wei)紀問題。問題嚴重的,應當及(ji)時向上級(ji)黨組織報告。

        第三十條 落實黨內監督責任,建立健全(quan)黨內監督製度機製,強化日常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內設紀檢組織、黨委工作機構、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的黨性教育、宗旨教育、警示教育,落實談心談話製度,加大提醒、函詢、誡勉等力度,通過巡(xun)視巡(xun)察、考察考核、調研督導、處理信訪舉報、抽查核實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方式,督促企業領導人員依規依法用權、廉潔履職。

        善用企業監事會、審計、法律、財務等監督力量,發揮職工群眾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推動各(ge)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效能。

        第三十一條 國有企業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協助黨委推進全(quan)麵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精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堅決懲治和預(yu)防(fang)腐敗。

        各(ge)級(ji)紀委監委派駐(zhu)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根據授權履行紀檢、監察職責,代表上級(ji)紀委監委對企業黨委(黨組)實行監督,督促推動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落實全(quan)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第八章 領導和保障

        第三十二條 各(ge)級(ji)黨委應當把國有企業黨的建設納入整體工作部署和黨的建設總體規劃,按照(zhao)管人管黨建相統(tong)一的原則,健全(quan)上下貫通、執行有力的嚴密體係,形成黨委統(tong)一領導、黨委組織部門牽頭抓(zhua)總、國有資產監管部門黨組(黨委)具體指導和日常管理、有關部門密切(qie)配合、企業黨組織履職盡責的工作格(ge)局。中央組織部負責全(quan)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的宏觀指導。

        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黨建工作,以中央企業黨委(黨組)領導、指導為主,企業所在地的市地以上黨委協助。

        中管金融(rong)企業黨委垂(chui)直領導本係統(tong)的黨組織,負責抓(zhua)好本係統(tong)黨建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國有企業黨組織履行黨的建設主體責任,書記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專(zhuan)職副書記履行直接責任,內設紀檢組織負責人履行監督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一崗雙責”,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黨員成員應當積(ji)極支持、主動參與企業黨建工作。

        各(ge)級(ji)黨組織應當強化黨建工作責任製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層層傳導壓力,推動工作落實。

        第三十四條 全(quan)麵推行黨組織書記抓(zhua)基層黨建述職評議(yi)考核。強化考核結果運用,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並(bing)作為企業領導人員政治素(su)質考察和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企業黨組織每年年初向上級(ji)黨組織全(quan)麵報告上年度黨建工作情況,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定期向本企業黨組織報告抓(zhua)黨建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 國有企業黨委按照(zhao)有利於加強黨的工作和精幹高效協調原則,根據實際需要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等工作機構,有關機構可以與企業職能相近(jin)的管理部門合署辦公。領導人員管理和基層黨組織建設一般由一個部門統(tong)一負責,分屬兩個部門的應當由同一個領導班子成員分管。

        第三十六條 根據企業職工人數和實際需要,配備一定比例專(zhuan)兼職黨務工作人員。選優配強黨組織書記,把黨支部書記崗位作為培養選拔企業領導人員的重要台階。注重選拔政治素(su)質好、熟悉經營管理、作風正派、在職工群眾中有威信的黨員骨(gu)幹做企業黨建工作,把黨務工作崗位作為培養企業複(fu)合型人才的重要平台。嚴格(ge)落實同職級(ji)、同待遇政策,推動黨務工作人員與其他經營管理人員雙向交流。

        加強對黨支部書記和黨務工作人員的培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和黨務工作人員每年至少(shao)參加1次集中培訓。新任黨支部書記一般應當在半年內完成任職培訓。

        第三十七條 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渠道,保障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並(bing)向生產經營一線傾斜。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一般按照(zhao)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由企業納入年度預(yu)算(suan)。整合利用各(ge)類資源,建好用好黨組織活(huo)動陣地。

        建立黨支部工作經常性督查指導機製,推進黨支部標準化、規範化建設,抓(zhua)好軟弱渙散(san)基層黨組織整頓提升。注重運用網絡(luo)信息化手段和新媒體平台,增強黨組織活(huo)動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吸(xi)引力、實效性。

        第三十八條 堅持有責必問、失責必究。對國有企業黨的建設思想不重視、工作不得力的,應當及(ji)時提醒、約談或者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違(wei)反本條例規定的,按照(zhao)有關規定追(zhui)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於國有獨資、全(quan)資企業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企業。國有資本相對控股並(bing)具有實際控製力的企業,結合實際參照(zhao)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91230日起施行。其他有關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的規定,凡(fan)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zhao)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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